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习型”俱乐部(以下简称“俱乐部”)是学校各学院(部)领导下,学生自主申请成立,开展自主学习的组织。为了将俱乐部建设有效融入到学校实践育人体系中,将之打造为学生成人成才的重要载体,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俱乐部应充分发挥育人功能,学生借助俱乐部平台自发组织和参加各种学习活动,深化专业知识的学习;培养自主学习能力、表达沟通能力、信息处理能力、数据分析能力和经管思维能力等;在俱乐部里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提高进步,自我塑造个人综合素质。
第三条 俱乐部应有明确的宗旨和章程、活动计划;定期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学科竞赛、论坛、知识讲座等形式多样的学习活动。
第四条 俱乐部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制度,遵守社会公德,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
第二章 俱乐部的设立和管理
第五条 俱乐部一般应依托学院(部)所属专业、学科设立,面向全校学生组织开展学习活动。
第六条 各学院(部)是俱乐部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对俱乐部设立审批、日常指导、考核推荐、指导教师配备、活动开展等全程支持和管理。学校教务处主要负责校级俱乐部的立项、考核、经费划拨等。
第七条 学校教务处每年组织校级俱乐部评审立项。经各学院(部)推荐新获批立项建设的校级俱乐部,给予5000元/项的活动经费支持;在建的校级俱乐部,每年以每个俱乐部10000元的活动经费进行预算,根据各俱乐部上一年度考核结果等次进行差别拨付活动经费。
第八条 各俱乐部应由全日制在校本科生具体负责建设管理、组织开展活动;其所在学院(部)应安排教师负责指导和协调,并积极为俱乐部活动需要提供场地服务等支持。各俱乐部应有完善的组织机构进行自主管理,包括:制定和修改章程;审定会员资格;组织俱乐部各项活动;维护俱乐部秩序;决定其他重大事宜等。
第九条 俱乐部应明确会员招募范围,每年定期进行会员招募,并完成俱乐部内设组织机构人员设置。
第三章 俱乐部的工作要求
第十条 俱乐部设立后,须拟定年度工作计划,定期组织俱乐部活动,构建本俱乐部专属的一系列品牌活动。俱乐部活动计划须向全校师生公布,并报所在学院(部)备案,校级俱乐部还需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一条 俱乐部活动应在彰显“学习型”特质的同时体现各俱乐部自身特色,突出定位。在学校和学院(部)的引导下实现“日常活动制度化,零散活动系统化,大型活动主题化,主题活动品牌化,品牌活动精品化”。每个俱乐部至少应有一项凸显特色的精品活动。
第十二条 为保证俱乐部的连续性,原则上俱乐部换届应保持适时性、稳定性,一学期内不应更换指导教师或俱乐部负责人。俱乐部指导教师和俱乐部负责人发生变化,应妥善、完整地进行工作交接,学院(部)及时做好备案。校级俱乐部指导教师或负责人变更的,应由所属学院(部)向教务处提交《贵州财经大学学习型俱乐部指导教师变更备案表》《贵州财经大学学习型俱乐部负责人变更备案表》。
第十三条 俱乐部的活动经费主要来源于学校及所在学院(部),各俱乐部应按学校财务相关规定规范经费的使用。鼓励各学院(部)通过搭建校友平台,与相关专业领域的行业、社会企业合作等多种规范渠道,积极争取经费资助和开办俱乐部学习活动,推进协同育人。
第十四条 俱乐部经费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专家学者的课酬、组织活动的直接业务费用开支,不得用于人员性工资福利支出和本学院(部)办公经费支出。
第四章 俱乐部的考核
第十五条 各学院(部)参照本规定制定具体的管理细则和考核办法,结合各俱乐部的实际,根据《贵州财经大学本科生“儒魂商才”第二课堂综合素质教育学分认定标准》制定学生参加俱乐部活动的素质教育学分计分标准及具体要求,完成相应学分认定及证明材料的出具。
第十六条 学校教务处每年组织在建在册的校级俱乐部考核,考核结果按“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划分等次。为了更大限度地鼓励学院和广大师生积极参与俱乐部建设,原则上对考核合格的俱乐部按三等分设置“优秀”“良好”“合格”考核等级比例。学校教务处综合考虑当年考核结果,结合各俱乐部年度活动开展的实际成效等,差异化地划拨每个俱乐部的经费。
第十七条 学校教务处按照校级俱乐部按考核结果等次,分别给每个俱乐部核定指导教师实践教学工作量。“优秀”等次的50学时/年;“良好”等次的40学时/年;“合格”等次的30学时/年。每个校级俱乐部按5学时/年核定俱乐部考核、评审、评比工作量,由教务处根据当年俱乐部相关工作开展情况组织核算,俱乐部考核结束后以核定的工作量,按实践教学学时单位绩效标准,划拨本科教学考核绩效。
第十八条 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俱乐部,取消校级俱乐部建设资格,学校不予划拨次年经费,不予认定指导教师工作量。若尚有未使用完的经费,可继续用于该俱乐部的建设,延展建设期为一年,一年后建设效果良好,可再次申请校级俱乐部立项,否则不再保留俱乐部设置资格,收回剩余经费。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相关文件自行废止。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贵州财经大学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1.贵州财经大学“学习型”俱乐部指导教师变更备案表
2.贵州财经大学“学习型”俱乐部负责人变更备案表
3.校级学习型俱乐部年度活动计划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