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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财经大学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试行)
2022年07月26日 08:46

校办发〔2022〕119 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积极应对可能发生的实验室安全事故,保证快速、高效、有序地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预防和减少突发性灾害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最大程度的减少伤亡、财产损失,保障师生员工的生命与财产安全,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根据《贵州财经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制实施办法(试行)》、《贵州财经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本预案所称实验室安全事故是指全校范围内各级各类教学科研实验室或实验场所发生的,造成或可能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环境破坏的事故。

第三条  实验室安全事故,按以下类别认定:

实验室燃烧事故:因各类原因导致实验室发生失火燃烧的事故。

触电事故:因各类原因致使触电且造成人员伤亡的事故。

危化品事故:指危险化学品遗失、被盗、泄露、燃烧、爆炸等发生的事故。

机械事故:因设备故障或操作不妥造成人员伤亡的事故。

其他事故:除以上事故之外实验室内发生的财产损失、人员伤亡的事故。

第四条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发生实验室安全事故时,要及时采取人员避险措施;实验室安全事故发生后,优先进行人员抢救,同时注意救援人员的自身安全。

把握先机,快速应对。对学校发生的实验室安全事故,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第一时间作出反应,迅速到位,防止事故扩大,造成二次伤害,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事故发生后,各相关单位应在学校的统一领导下,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分工负责,相互协作。

第二章 机构组织

第五条  贵州财经大学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是负责全校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领导机构,领导小组组长由相关校领导担任,成员由党政办公室、教务处、研究生院、科研处、后勤处、保卫处等单位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教务处,具体负责日常工作。

第六条  贵州财经大学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实验室应急预案的制定与完善落实,并组织实施。

第三章 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措施

第七条  实验室火灾应急处置

若发生局部火情,立即使用灭火器等消防器材灭火。

若发生大面积火灾,实验室管理人员已无法控制火灾,应立即通知所有人员沿安全出口和消防通道或用其它方法迅速紧急疏散。同时,立即向消防部门报警,向学校领导报告,有人员受伤时,立即向医疗部门报告,请求支援。

人员撤离到安全地点后,应立即组织清点人数,对未到人员尽快确认其所在的位置,同时,立即向学校领导报告。

第八条  实验室触电、创伤、烫伤、灼伤应急处置

发生触电事故,应先切断电源或拔下电源插头,若来不及切断电源,可用绝缘物挑开电线。在未切断电源之前,切不可用手去拉触电者,也不可用金属或潮湿的东西挑电线。若触电者出现休克现象,要立即进行人工呼吸,并立即向医疗部门报告。

如果受到烫伤,伤处皮肤未破时,可抹烫伤膏;如果伤处皮肤已破,可涂些紫药水。

第九条  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应急处置

危险化学品丢失或者被盗。工作人员应保护、封锁现场,立即报告本单位领导、保卫处,职能部门向学校领导汇报,并及时展开事件调查,积极查找。必要时,由学校报告政府有关部门,请求支援。

危险化学品泄漏。有毒、有害物质泼溅或泄漏在工作台面或地面,应立即穿好专用防护服、隔绝式空气面具等进行必要防护。在确保人身安全的条件下可用沙子、吸附材料、中和材料等进行处理,将收集的泄漏物运至废弃物处理场所处置,残余物用大量水冲洗稀释;若发生易燃、易爆化学品泄漏,则泄漏区域附近应严禁火种,切断电源。事故严重时,应立即设置隔离线,通知附近人员撤离,同时报告有关部门。

危险化学品中毒。若吸入毒气造成中毒,应立即启动排气装置,打开门窗,并立即将中毒者移至空气良好处,同时向医疗部门报告;若经口中毒。要立即刺激催吐(可视情况采用 0.02%-0.05%高锰酸钾溶液或5%活性炭溶液等催吐),反复漱口,同时向医疗部门报告。

如果受到化学灼伤,若因强酸、强碱引发的灼伤,应用大量清水冲洗,再分别用低浓度的弱碱(强酸引起的)、弱酸(强碱引起的)进行中和。若因强酸,强碱化学物质溅入眼内时,立即就近用大量清水彻底冲洗,时间应不少于15分钟。处理后,及时到医院治疗。

第十条  机械事故应急处置

发生机械伤害,要及时停止机械运转,并根据伤害采取相应的救治措施。

工作人员应立即报告本部门领导汇报,伤势严重的应及时拨打120救援。

工作人员对事故现场要注意保护,便于调查事故原因。

第四章  事故应急响应

第十一条  事故发生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事故现场人员在组织现场救援工作的同时,应立即向本单位分管领导汇报。

第十  事故现场人员应在自救、保护现场的同时立即启动事故上报机制,单位负责人在接到报告后,初步判定事故情况,进行现场处置,必要时启动应急预案,各相关部门负责人应第一时间到达事故现场,协助实验室安全事故的处置。

第十三条  实验室安全事故上报程序为:实验室管理人员→所涉单位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保卫处→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

第十四条  凡发生实验室安全事故必须逐级上报,不得隐瞒、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对发现隐患或发生突发事件不及时报告、不及时处理甚至隐瞒有关情况导致事态扩大的人员,将根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五章 事故调查与处理

第十五条  在事故应急响应终止后,由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对事故开展调查,事故单位应在事故发生24小时内上交书面报告,主要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伤亡情况、经济损失、发生事故的原因及相关责任人员情况等。学校将根据调查结果,按照相关程序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安全事故信息上报与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和全面,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必要时由学校统一公布,其他各部门不得越权同意任何采访和发布信息。

第十七条  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会同相关部门,组织专家对实验室安全事故起因、性质、影响、责任、整改办法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和鉴定,形成调查报告上报学校。

第十八条  对实验室安全事故中的伤亡人员、应及时处置,依照规定给予补助或补偿,并按需提供心理及司法援助。

第十九条 对事故相关责任部门、人员,视情节轻重,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给予通报批评、经济赔偿、行政处分等处置,构成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具体解释工作由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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