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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财经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 (试行)
2022年04月28日 12:5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实验室安全事故,保障师生人身安全,避免财产损失,确保学校教学、科研活动的正常进行,根据《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中所称“实验室”是指学校所有学院(部、研究院、研究所、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开展教学、科研和使用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质、特种设备、实验动物及病原微生物的实验场所。

第二章 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体系

第二 学校党委书记、校长是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贯彻“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管业务必须管安全”和“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学校、学院(部、研究院、研究所、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实验室三级管理体制,明确职责分工,强化责任落实。

第三 学校成立实验室技术安全与环保管理领导小组,对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进行统一领导、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办公室设在教务处。

第四 教务处是实验室安全与环保的归口管理部门,对学校实验室安全与环保工作负主要管理责任。保卫处对学校实验室安全监管工作负主要责任。其他有关职能部门对本部门业务工作范围内的实验室安全与环保工作负管理责任。

第五 学院(部、研究院、研究所、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是直接开展教学、科研实验的单位,根据“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对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负主要管理责任。学院(部、研究院、研究所、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的党政正职领导,是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实验室安全负主要领导责任。分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学院(部、研究院、研究所、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副职领导是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对本单位实验室安全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六 各实验室根据“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对本实验室安全工作负直接管理责任。实验室负责人是所在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直接责任人。每个自然房间应设立一名安全员负责本房间的安全,协助实验室负责人完成本房间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进入实验室学习和工作的师生员工(包括临时来访人员),均对实验室安全、自身及他人安全负有直接责任。

第七 学校每年与各学院(部、研究院、研究所、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签订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书,各学院(部、研究院、研究所、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与实验室负责人签订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书,实验室负责人结合实验室实际情况,与在实验室工作的全体教师及学生签订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书。

第八 其他有关职能部门和个人的职责和责任,参照国家、贵州省及《贵州财经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制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实验室安全管理主要内容

第九 实验室安全准入。各单位须根据学科专业的特点,加强师生员工和外来人员的安全教育,建立、落实实验室准入制度,通过有关职能部门或所在单位组织的实验室安全教育考试的,方可进入实验室学习、工作。

第十 科研项目安全审核。各单位要对存在化学、生物、辐射等安全危险因素的科研项目进行安全性论证和安全审核,确保其实验室具备相应的安全设施、特殊实验室资质等条件。

第十一条 实验场所及化学品储存场所建设与改造项目安全审核。各单位在申报或批准同意新建、扩建、改造实验场所及化学品储存场所或设施时,应充分考虑安全因素,加强使用者与设计者、建设者之间的交流沟通,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安全和环保的规范要求设计、施工;项目建成后,须经安全验收,并完成相关的交接工作,明确管理维护单位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二条 风险源辨识和管控。各实验室应对存在易燃、易爆、有毒、腐蚀、辐射(电磁、电离等)、高低温、电击、噪声、激光、机械伤害等危险因素的仪器设备、操作或实验场所进行辨识,经所在单位组织认定后建立台账。风险源附近明显位置应张贴安全标识,实验室应根据风险源实际情况制定安全措施和注意事项。学校、学院(部、研究院、研究所、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实验室负责人对风险源安全管理情况定期巡查。

第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各单位要按照国家和贵州省相关文件等相关规定执行,加强危险化学品全生命周期的安全监督与管理,包括采购、运输、储存、使用、处置等环节。

第十四条 实验室生物安全。生物安全主要涉及病原微生物安全、实验动物安全、转基因生物安全等方面。各单位要按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实验室危险废物安全。实验室废气排放应符合国家、贵州省等相关规定。实验室危险废物由学校有关职能部门联系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不得将实验室危险废物倒入下水道或混入生活垃圾中。实验室危险废物要实行分类存放,做好信息标识,按照学校的相关要求,及时配合分拣和转运。相关工作参照国家和贵州省相关文件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实验仪器设备安全。应加强对仪器设备操作人员的安全培训,制定和严格执行仪器设备(特别是具有高速运转、高温高压、超低温等潜在危险因素设备)的操作规程,落实相应的防护措施。国家规定的某些特种仪器设备和岗位须实行持证上岗制度。对精密仪器、大功率仪器设备、使用强电的仪器设备要保证接地安全,定期检查线路。定期维护、保养各种仪器设备及安全设施,确保仪器设备安全运行。

第十七条 实验室水电安全。应定期检查实验室上下水、化学冷却冷凝系统的橡胶管等,避免发生因管路老化、堵塞等情况造成的安全事故。实验室内固定电源的安装、拆除、改线必须由专业人员实施,水、电安装应符合规范;接线板不得串联使用;电气设备应配备足够的电功率和电线,不得超负荷用电。

第十八条 实验室消防安全。在实验室内、楼道等处,按主要火险隐患配备消防器材,定期检查,及时更新,在非应急情况下,各种安全设施不得借用或挪用。实验人员须了解本实验室中各类易燃易爆品的特性及相关消防知识,熟悉各类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了解实验室内水、电、气阀门、消防器材、安全出口的位置。实验室和楼道内应保持消防通道的畅通。实验室内无特殊需要不得使用明火电炉,如因工作需要且无法用其它加热设备替代时,须做好安全防范措施,并到保卫处开具动火证后方可使用。

第十九条 安全设施设备。具有潜在安全隐患的实验室,须根据潜在危险因素配置烟雾报警、监控系统、应急喷淋、洗眼装置、危险气体监测预警、通风系统等安全设施设备并加强管理工作,切实做好更新、维护保养和检修工作,做好相关记录。

第二十条 辐射安全管理。相关单位须取得环保主管部门颁发的许可证。涉源人员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定期参加职业体检。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购置、保管、使用、转移、处置等各环节须严格按照国家和北京市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内务。

(一)实验室门口应设置安全信息牌,信息包括:安全风险源的警示标识、安全责任人、涉及危险类别、防护措施和应急联系电话等。

(二)各实验室应有卫生安全值日制度,并建立值日台账,保持实验室清洁整齐,仪器设备布局合理,不得在实验室堆放杂物。

(三)实验室应安排专人负责钥匙的配发和管理,个人不得私自配置钥匙或借给他人使用。使用电子门禁的楼宇和实验室,须对各类人员设置相应的权限。对钥匙或门禁卡丢失、人员变动等情况应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实验室所有房间均须配有应急备用钥匙,由保卫处集中存放、专人管理,应急时方便取用。

(四)严禁在实验室区域吸烟、烹饪、用餐(开展相关实验的除外),不得让与工作无关的外来人员进入实验室,不得在实验室内留宿和进行娱乐活动等。因工作需要确需进行有人员操作的过夜实验时,应安排2人以上同时在场,并提前提出申请,由实验室负责人批准,并报所在单位和保卫处备案后方可进行。

(五)配备必需的劳保、防护用品,以保证实验人员的安全和健康。危险性实验必须2人以上操作,指导教师要讲清操作规程和安全注意事项。实验人员须采取护目、护身等防护措施,实验中应当佩戴相应的防护用品,涉及有毒有害气体的实验应在通风橱中进行。

(六)使用高温、高压、高速运行设备时,禁止无人值守。

(七)实验结束或离开实验室时,须按规定采取结束或暂离实验的措施,并查看仪器设备、水、电、气和门窗关闭等情况。

第四章 实验室安全培训与宣传

第二十二条 教务处和研究生院负责对涉及化学、生物、辐射等高风险的相关专业开设有学分的安全教育必修课,其他专业逐步开设安全选修课。

第二十三条 学校每年至少开展2次关于实验室安全管理的集中培训,各学院(部、研究院、研究所、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应积极组织本单位相关人员参加学校集中培训,并根据单位、学科及实验室特点,组织对本单位人员进行针对性培训。相关教师和学生每年参加学校或学院(部、研究院、研究所、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组织的安全培训不少于1次。各实验室应确保实验人员(含外来研究人员)了解并严格执行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相关规定,熟悉实验室存在的风险源和相应的防护、应急措施。

第五章 实验室安全检查与整改

第二十四条 学校、学院(部、研究院、研究所、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实验室须建立实验室安全检查制度,经常组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

第二十五条 教务处和保卫处牵头,研究生院、科研处和学院(部、研究院、研究所、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的相关人员参加,每学期对实验室开展安全检查应不少于2次,并不定期开展抽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相关单位。

第二十六条 各学院(部、研究院、研究所、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应每月对本单位的实验室进行安全检查不少于1次,并建立检查台账,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进行梳理并积极整改。

第二十七条 实验室负责人和安全员应落实实验室安全卫生值日制度,每日对实验室安全和卫生状况进行巡视检查,及时处置安全隐患。

第二十八条 发现实验室存在安全隐患,应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无法立行整改的应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并制定整改方案。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且整改不力的实验室,将暂停实验室的使用,直至整改完成。

第二十九条 相关部门及人员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在工作中尽职尽责。相关部门或责任人、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或本办法规定造成损失或影响,属于工作失职或渎职行为的,学校有权追究其责任;造成重大损失或重大影响的,学校有权追究其行政责任、经济责任直至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各有关单位应根据本办法,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或管理规定。本办法未尽事项,按国家和贵州省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校教务处和保卫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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