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实验室安全的规范化管理,强化责任落实,预防实验室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人身与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验室安全管理包括实验室准入管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生物安全管理、辐射安全管理、实验室危险废物安全管理、仪器设备安全管理、水电安全管理、安全设施建设、实验室内务管理以及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工作。
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贯彻“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管业务必须管安全”和“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学校、学院(部、研究院、研究所、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实验室三级管理体制,明确职责分工,强化责任落实。
第二章 实验室安全管理体系及职责
第三条 实验室技术安全与环保管理领导小组的职责
学校成立实验室技术安全与环保管理领导小组,由学校党委书记、校长担任组长,分管实验室、安全保卫、教学、科研的校领导担任副组长,成员由教务处、保卫处、党政办公室、研究生院、科研处、人事处、计划财务处、后勤处和各相关学院(部、研究院、研究所、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的主要负责人组成,办公室设在教务处。领导小组对学校实验室安全与环保工作进行统一领导、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
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由分管实验室和安全保卫工作的校领导主持,领导小组成员可授权具体负责实验室安全工作的副职参加专题会议或专项工作。
第四条 校领导的职责
(一)根据“党政同责”的原则,学校党委书记、校长是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负重要领导责任。
主要职责:保证党和国家有关实验室安全工作的政策与法律法规在学校贯彻执行;提出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总体要求;将实验室安全工作列入学校重要议事日程;为实验室安全工作提供组织、人力、财力、物力保障。
(二)分管实验室、安全保卫工作的校领导,对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主持实验室技术安全与环保管理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主要职责:贯彻执行国家实验室安全法律法规;组织落实上级布置的实验室安全工作任务;负责审议实验室安全工作计划、规章制度以及相关文件;部署并组织督查实验室安全工作;定期组织召开领导小组会议和校级实验室安全工作会议;每年参加实验室安全检查应不少于2次;督查发现隐患的整改情况。
(三)分管教学、科研工作的校领导,根据“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对所分管业务工作范围内的实验室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
主要职责:督查分管的业务部门落实实验室安全管理职责及隐患整改;给予所分管业务的实验室安全投入。
(四)相关学院(部、研究院、研究所、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管理部门等二级单位的联系或分管校领导,对所联系或分管单位的实验室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
主要职责:督查联系或分管的二级单位领导班子落实实验室安全管理职责及隐患整改。
第五条 主要管理部门的职责
(一)教务处
教务处是是学校实验室安全与环保工作、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归口管理部门,在学校实验室技术安全与环保管理领导小组领导下,具体组织开展学校实验室安全与环保日常管理工作,对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负主要管理责任。
主要职责:负责制定、完善学校层面的实验室安全规章制度;组织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依据实验室危险源及安全风险,建立学校实验室安全风险分布档案;组织开展实验室安全检查,并将发现的问题及时通报相关单位,督促安全隐患的整改;负责学校化学品采购平台的建设运行;负责学校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资质办理和采购工作;配合相关学院(部、研究院、研究所、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做好实验室安全设施设备配置工作;根据生态环境部门的要求,组织实验室废气、噪声、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
(二)保卫处
保卫处是实验室消防安全、治安安全、易制毒化学品的归口管理部门,对学校实验室安全监管工作负主要责任。
主要职责:负责保障实验场所及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的监控设施、消防及报警设施的正常使用,保证消防通道通畅;负责全校易制毒化学品的资质办理和采购工作;负责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储存安全监督管理;负责组织实验室消防安全演练;组织开展实验室安全检查,并将发现的问题及时通报相关单位,督促安全隐患的整改;负责实验室及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和情况报告;负责配合公安部门开展实验室安全检查和事故调查。
(三)研究生院
研究生院是研究生实验教学的管理部门,对研究生实验教学及科研活动的安全教育负主要管理责任。
主要职责:在研究生入学教育时,安排实验室安全教育,增强学生自我保护意识;将实验室安全教育课程列入化学、生物、辐射等高风险的相关专业培养方案中;在相关专业研究生毕业设计开题环节加入实验安全风险评估内容;逐步将学生遵守实验室安全相关规章制度作为评优评奖重要内容;逐步将导师对实验室安全管理的责任与其导师资格聘任相结合。
(四)科研处
科研处是学校科研实验项目的归口管理部门,对科研项目涉及危险因素的风险辨识负主要管理责任。
主要职责:审查科研项目任务书和技术合同时,组织相关单位进行项目安全风险评估;督促项目负责人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并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协助各级、各类科研平台所属实验室做好日常安全监管工作。
第六条 其他管理部门的职责
(一)党政办公室
负责协调推动实验室安全重大问题的解决;及时上报实验室安全信息和协调应急事件处理。
(二)党委组织部
负责将安全工作的履责情况纳入干部考核、晋升等工作体系;参与对发生重大失职渎职行为的党员领导干部追责工作。
(三)党委宣传部
充分利用校园电视、广播、报纸、橱窗、网络等媒介,协助配合相关管理部门开展实验室安全宣传教育等活动。
(四)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办公室
在编制学校建设发展规划时,将学校实验室安全建设列入规划。
(五)学生处
负责将学生遵守学校实验室安全相关规章制度情况纳入学生评优评奖考核范围,出现安全事故一票否决。
(六)人事处
负责将实验室安全培训列入教职工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将实验室安全履职尽责情况作为教职工晋升、评奖的考核内容;执行学校对事故责任者做出的处理决定。
(七)计划财务处
负责根据国家和上级规定,保证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所必需的经费纳入年度预算,并监督专款专用。
(八)后勤处
负责实验室所在楼宇内的墙体、地面、上下水管路、电源电路、电气开关、屋顶防水、避雷装置等公共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修缮及安全隐患排除等工作;协助做好实验室安全设施设备配置过程中涉及的水电连接、改造等工作;负责实验室安全事故中受伤人员的紧急救治;根据生态环境部门要求,组织实验室废水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协助对实验用房(包括新建与专项改造)相关建筑结构安全进行风险评估;协助对涉及实验室安全的建设、改造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严格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实验室建设的安全与环保规范要求组织设计、施工;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对涉及实验室安全的建设、改造项目组织验收移交。
第七条 学院(部、研究院、研究所、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的职责
学院(部、研究院、研究所、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是直接开展教学、科研实验的单位,根据“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对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负主要管理责任。
(一)学院(部、研究院、研究所、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的党政正职领导,是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实验室安全负主要领导责任。
主要职责:负责国家和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在本单位贯彻落实;建立和健全本单位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包括单位和实验室两级),明确专门人员负责本单位实验室管理工作;定期与不定期组织本单位实验室安全检查,全年参与检查不得低于4次;督查实验室安全隐患整改;保障实验室安全设施建设的资金投入。
(二)分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学院(部、研究院、研究所、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副职领导是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对本单位实验室安全负主要领导责任。
主要职责:负责执行国家和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和健全本单位实验室安全规章制度和应急预案;制定实验室安全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督查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依据实验室危险源及安全风险,建立本单位的实验室安全风险分布档案,并做好安全管控;定期、不定期组织实验室安全检查,组织落实隐患整改工作,每年参加实验室安全检查不得少于6次;组织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接收学校有关实验室安全的通知和要求,及时传达落实。
(三)分管教学、科研和学生工作的学院(部、研究院、研究所、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副职领导,应负责落实学校教务处、科研处、学生处、研究生院等职能部门关于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相关制度和要求,组织对科研项目以及本科生、研究生教学实验进行风险评估。
第八条 实验室的职责
各实验室根据“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对本实验室安全工作负直接管理责任。
(一)实验室负责人是所在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直接责任人。
主要职责:执行国家、贵州省、学校和本单位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根据本实验室特点和实验项目性质,制定和完善内部管理流程;确定每个自然房间的安全员;保证实验室安全投入;负责本实验室安全教育、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估、防护设施配置、应急预案制定等工作;经常性开展安全检查,督促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二)实验室安全员是所负责的自然房间安全工作的直接责任人。
主要职责:执行国家、学校和本单位的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细化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与规程,督查落实情况;落实实验室安全教育;梳理实验室危险源,根据需要开展风险评估,制定防护措施和应急预案;如实登记实验室各类危险源的台账;履行实验室安全巡视职责;检查维护实验室内的应急设施、设备,保证其完好有效。
(三)进入实验室学习和工作的师生员工(包括临时来访人员),均对实验室安全、自身及他人安全负有直接责任。
主要职责:认真学习实验室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遵守各项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按实验操作规程或实验指导书开展各项实验活动;配合各级安全管理人员做好实验室安全日常管理和检查工作;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并向所在实验室安全员或负责人报告。
第九条 其他相关责任人的职责
任课教师是学生教学实验安全的直接责任人;本科生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和研究生毕业论文的指导教师是相关实验安全的直接责任人;科研项目负责人是相关科研实验安全的直接责任人。
主要职责:执行国家、学校和本单位的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负责对相关教学实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科研项目进行安全风险评估;负责在实验开展前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督查学生落实实验室安全制度情况。
第三章 考核与追责
第十条 学校应建立健全实验室安全管理的责任落实和考核体系,压实各层级的管理责任。
由学校党委书记、校长与有关学院(部、研究院、研究所、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党政主要负责人签订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书;学院(部、研究院、研究所、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与各实验室、各实验室与进入实验室学习和工作的师生员工也应签订安全管理责任书。
学校组织全校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履行情况年度考核;学院(部、研究院、研究所、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也应组织本单位实验室安全责任履行情况考核。各级管理人员履行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实绩,应纳入年终考核和干部任免考核内容。
第十一条 各级领导、实验室负责人、安全员、进入实验室学习和工作的师生员工应严格遵守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责任制实施办法。
第十二条 相关部门或责任人、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或本办法规定造成损失或影响,属于工作失职或渎职行为的,学校有权追究其责任;造成重大损失或重大影响的,学校有权追究其行政责任、经济责任直至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和贵州省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校实验室技术安全与环保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