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教学管理,促进教学管理的规范化,减少和杜绝各类教学事故的发生,促进教学管理的规范化,切实保证教学质量,维护良好的教风与学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贵州财经大学的所有教学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教学事故,是指在教学活动中的教师(含教辅人员)、教学管理人员等教学活动相关人员因主观过错或过失,对正常教学秩序与教学质量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害的教学异常事件。因不可抗力因素对正常教学秩序与教学质量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害的教学异常事件不属于教学事故。
第四条 教学事故根据程度不同分为一级教学事故、二级教学事故和三级教学事故。
第五条 本办法所列教学事故的范围包括五个方面:即课堂教学、实践教学、考核与成绩、教学管理和教学保障。
第二章 教学事故的报告与调查
第六条 学生、教师、教学督导、教学单位、教学主管部门及其他职能部门和个人均有义务监督教学工作的运行状况,收集和传递教学事故信息。
第七条 教学事故发生后,事故责任人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向所属单位和教务处报告,并配合所属单位和教务处采取必要措施,尽可能减少事故造成的影响或损害。隐瞒或拖延报告教学事故的,对隐瞒或拖延报告的单位和个人参照所隐瞒或拖延报告的教学事故等级进行处理。
第八条 事故责任人所属单位和教学管理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组织专门人员进行事故调查,通过询问责任人、教务人员、事故现场人员或调取监控录像等方法,收集完成相关证据材料,形成调查笔录和书面报告后报学校教学事故认定小组进行认定。
第三章 教学事故的认定
第九条 学校成立教学事故认定小组,教学事故认定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务处。教学事故认定小组由主管教学的校领导担任主任,成员由教务处、教师工作处及事故责任人所属单位负责人和其他相关人员构成,负责教学事故的认定和处理工作。
第十条 教学事故认定小组在接到教学事故的调查书面材料后,应及时召开事故认定会议,根据事故调查报告初步认定的事故等级,提出书面处理意见。如有必要,可对事故责任人等相关人员及有关单位进行调查核实。
第十一条 经认定为教学事故的,应向责任人出具书面认定和处理意见书。三级教学事故由教学事故认定小组直接认定,二级教学事故的认定与处理意见由主管教学校领导审批,一级教学事故的认定和处理意见报校长办公会审批。
第十二条 一学期内累计发生三次以上(含三次)三级教学事故,视同二级教学事故。
第十三条 一学期内累计发生三次以上(含三次)二级教学事故,视同一级教学事故。
第四章 教学事故的处理
第十四条 对经认定为三级教学事故的责任人,由教务处提出通报批评,一年内不得申报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
第十五条 对认定为二级教学事故的责任人,由教务处提交学校通报批评,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及其他评优评先评审资格,两年内不得申报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
第十六条 对一级教学事故的责任人,经校长办公会审议以后,由学校通报批评,责任人为管理岗、工勤岗的,扣发当月岗位津贴,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及其他评优评先评审资格;责任人为专业技术岗的,按50%比例扣发课酬,取消评审各级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及其他评优评先评审资格。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调离教学、教学管理、教学保障岗位。
第十七条 发生一级教学事故的部门或一级教学事故责任人所属部门均不得参加年度先进集体的评选。
第十八条 对隐瞒事故真相、干扰调查工作,或对举报人、投诉人进行打击、报复的,根据情节轻重,参照不同等级的教学事故处理。
第十九条 外聘(含外籍)教师出现教学事故,按照相应教学事故等级认定为课程承担单位教学管理事故。
第五章 教学事故的复核与申诉
第二十条 事故责任人对教学事故的认定与处理存在异议的,自签收《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意见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教学事故认定小组提出复核申请,教学事故认定小组应当在十五日内做出复核决定。
第二十一条 事故责任人对教学事故认定小组做出复核决定不服或教学事故认定小组逾期未进行处理的,事故责任人可在收到复核决定或复核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十日之内参照《贵州财经大学教职工申诉处理暂行办法》向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并处理。
第二十二条 事故责任人对申诉处理委员会做出的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有关规定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第二十三条 申诉期间不停止教学事故处理的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未列举的教学事故,由学校教学事故认定小组参考本办法认定。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2006年8月下发的《贵州财经学院关于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