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教学实验室的建设与管理,保障教育教学质量,提升实验教学水平,提高办学效益,根据《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指的实验室专指教学型实验室或以教学为主的实验室。
第二条 实验室是隶属或依托学校管理,从事实验教学、科学研究、学科建设、技术开发、生产试验的教学或科研实体。
第三条 实验室建设要从实际出发,统筹规划,合理配置,做到建筑设施、仪器设备、技术队伍与科学管理协调发展。
第四条 实验室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不断提高实验教学水平;根据需要,积极开展科学研究、生产试验和技术开发工作,为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服务。
第五条 为促进学校教学实验室的建设与发展,提高实验教学质量,研究制定学校整体实验室建设发展规划,保障教学实验室建设项目的有效执行,加强项目建设的全过程管理工作,学校成立教学实验室建设指导委员会。负责对教学实验室建设项目立项、调研、评审等各环节监督检查,并对相关问题进行研究、咨询,提出建议。教学实验室建设指导委员会一般由一定数量的委员组成,分为职务委员和专家委员。职务委员由主管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办公室、教务处(大学生创新创业管理办公室、实验教学部)、计划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审计处、高等教育与评估中心(含校督导团)等)负责人、学院(部)分管实验室工作负责人担任,依据其职务自然当选与更替。专家委员由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且熟悉实验室工作、学风端正、有参与实验室事务的议事热情和能力的全职在岗人员担任。教学实验室建设指导委员会设秘书处,挂靠教务处(大学生创新创业管理办公室、实验教学部),负责处理日常事务。秘书长由教务处(大学生创新创业管理办公室、实验教学部)处长兼任。
第六条 实验室应以健全的规章制度规范工作,工作人员必须树立“敬业、勤奋、求实、创新”的精神,加快实验室的改革与建设。
第二章基本任务
第七条 加强实验室建设,规范实验室设置。实验室的设置应符合学校办学目标和发展建设规划,有利于资源共享和集中建设与管理,有利于全面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
第八条 加强对实验室建设项目的管理。要充分发挥实验室建设经费的投资效益,不断提高实验室装备水平,为人才培养创造良好条件。
第九条 根据学校教学计划承担实验教学任务。实验室要协同实验教学教师完善实验指导书、实验教材等教学资料,做好实验仪器设备及材料的准备工作,保证实验教学的顺利进行。
第十条 努力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实验教学人员应当吸收科研和教学的新成果,更新实验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通过实验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严谨的科学态度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十一条 根据承担的教学任务,积极开展科学实验工作。努力提高实验技术,完善技术条件和工作环境,以保障高效率、高水平地完成科学实验任务,积极开展科学实验工作。
第十二条 采取多种形式向学生开放,为学生自主学习尽可能创造条件,为学生个性化发展尽可能提供空间。在保证教学、科研需要的前提下,积极开展社会服务和技术开发。实验室对外开放、服务收取的费用等严格遵守学校的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做好仪器设备的管理、开发、维修、改进、计量及标定工作,提高仪器设备的使用率和完好率,保证实验数据的准确性和实验结果的可靠性。
第十四条 加强实验技术队伍建设。相关单位要建立实验技术人员岗位规范,并按实际情况制定科学的考评办法和聘任奖惩办法。人事部门要指导各相关单位做好岗位培训工作,提高实验技术人员的思想素质和业务素质。
第十五条 严格执行实验室工作的各项规范,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
第三章实验室设置
第十六条 实验室设置按公共基础教学实验平台、专业教学实验平台和实验室软、硬件平台进行规划。
第十七条 实验室设置原则
(1)公共基础教学实验室一般按一级学科设置。(一般要求满足全校公共课教学需要)
(2)专业教学实验室一般按学科大类进行设置,提倡和鼓励按功能分区,搭建教学、科研一体化的共享开放的实验大平台,尽可能满足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多个实验项目的开设需要 。
(3)实验室软、硬件平台建设,在不具备独立设置实验室条件时,应依托专业(学科)相近的实验室开展工作。具备独立设置条件后,经学校批准,方可组建相应实验室。
第十八条 实验室设置申报程序
(1)教学实验室(公共基础教学型、专业教学型实验室统称教学实验室)的设置、实验室软、硬件平台由学院进行需求和规划论证后向教务处(大学生创新创业管理办公室、实验教学部)提出申请,由教务处(大学生创新创业管理办公室、实验教学部)提请教学实验室建设指导委员会审核并报请学校审批确认。
(2)实验室设置申请材料包括:学院实验室建设需求规划;实验室建设可行性报告;拟设实验室的完整建设方案;拟设实验室预承担的实验教学任务等;实验室设置申请表;其它补充说明材料。
第四章实验室建设原则
第十九条 实验室的建设与发展规划,要纳入学校事业总体发展规划,要统筹考虑环境、设施、仪器设备、人员结构、经费投入等综合配套因素,按照立项、论证、实施、监督、竣工、验收、效益考核等程序,由学校或上级主管部门统一归口,全面规划。
第二十条 实验室的建设要按计划进行。其中,实验用房、设施要依据规划的方案纳入学校基本建设计划;教学仪器设备和运行、维修费用纳入学校财务计划;实验室工作人员的配备与结构调整纳入学校人事计划。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建设、调整与撤销,必须经学校正式批准。依托学校管理的国家级、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的建设、调整与撤销,须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二条 为适应高层次人才培养和高科技发展的需要,相关单位要积极创造条件,争取国家、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
第五章 实验室建设流程
第二十三条 实验室建设实行项目管理。实验室建设项目应符合学校发展规划要求,要与学科发展方向和人才培养目标相一致。同时兼顾学校财力、物力的可行性,做到需要与可行相结合,投资与效益相结合,综合平衡、协调发展。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因教育教学需要,必须新建、扩建或改建实验室,不论经费来源渠道,都须通过申报立项,实行项目制管理。
第二十五条 项目申报、审批与实施:
(1)各单位原则上应在每年7月份以前提出下一年度的实验室建设项目计划,填写《贵州财经大学教学实验室建设项目申报书》,由所在单位组织至少5名相关专家(校外专家占比不低于60%)进行论证研究同意后,报教务处(大学生创新创业管理办公室、实验教学部)(一式两份,相关格式及表格见附件2-1)。
(2)教务处(大学生创新创业管理办公室、实验教学部)汇总各单位的申报材料后,提请学校教学实验室建设指导委员会进行评审。
(3)实验室建设项目通过评审并报学校审批同意后,方可纳入下一年度学校实验室建设经费预算。
(4)实验室建设项目所在单位须根据学校评审意见,制定项目实施方案,报主管部门审批。
(5)经审批同意的项目实施方案,再征求计划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审计处意见后提出立项议题,按《贵州财经大学会议议事工作规程》进行推进。
(6)实验室建设项目实行项目双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由申请学院(单位)主要领导和教务处(大学生创新创业管理办公室、实验教学部)分管领导担任。同时,双方各指定一名工作人员全面管理项目建设的进度、质量以及经费的合理使用,确保项目按时保质保量完成。
(7)在项目执行过程中,相关主管部门应当检查督促项目执行情况及工作完成进度,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建设项目内容需要调整时,应按申报程序办理变更审批手续。因故需要中途停建的,要及时书面报告,并经主管单位审批同意。跨年度建设的项目,应当在每年度末向主管部门作出建设情况书面总结。
第二十六条 项目验收
(1)实验室建设项目完成的单位应对完成项目进行总结,并填写《贵州财经大学教学实验室建设项目建设情况表》(见附件2-2)。
(2)实验室建设项目完成之后,应填写《贵州财经大学教学实验室建设项目验收报告书》,由教务处(大学生创新创业管理办公室、实验教学部)会同国有资产管理处、实验室所在单位组织验收并进行绩效考核,相关表格见附件2-3。
第六章实验室管理
第三十一条 实验室原则上须对全校师生进行开放,最大限度地发挥实验资源的效益。根据实际情况,学生可选做基本训练的实验,也可选做设计性、综合性、研究性的实验。开放实验项目可以是教学计划要求的课内实验,也可以是课外内容,以满足不同层次学生的要求。
第三十二条 实验室应采取多样的开放形式,开放实验的安排应与正常实验教学活动的时间不相冲突行。各实验室要加大对学科竞赛、科研项目和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等项目的支持,进一步提高实验室或实验设备的利用率和使用效能。
第三十三条 学生进入实验室,应做好登记、备案。各实验室根据学生人数和实验内容做好准备工作,并配备一定数量的指导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参与。学生完成实验项目后,应提交实验报告和研究成果,实验室应及时总结,并做好成果收集。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大学生创新创业管理办公室、实验教学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