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实验教学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建立良好的实验教学秩序,不断提高教学水平,保证高素质复合型人才的培养质量,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实验教学是高校教学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构建学生合理的知识和技能结构,启迪学生严谨科学的思维方法,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和实践能力具有重要作用。其主要任务是:运用实验手段对学生进行科学实验方法和技能的基本训练,使学生较为完整、系统地了解科学实验和实践的主要过程和基本方法,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作风和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提高学生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综合能力及创新能力。
第三条 努力提高实验教学质量是实现人才培养目标的基本保障。实验教学必须不断吸收和引进科学发展和教学研究的最新成果,深化实验教学体系改革,优化实验教学内容,增加综合性、设计性和创新性实验项目,扩大开放性实验教学的比例,建立科学的实验课程教学体系和科学化、规范化的实验教学管理。对于基础或覆盖面大的实验课程或课程实验,实验教学大纲应根据所承担课程在对应专业培养计划中的作用,分大类或分层次提出不同的实验目的与要求。按照循序渐进的原则,多模块地组合实验项目,形成不同专业的实验教学内容体系。
第二章实验教学计划与实施
第四条 实验教学计划是专业培养计划的有机组成部分。各学院应根据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制定或修订实验教学计划。经教务处审定编印的各年度本科教学计划中所反映的实验教学计划,是学校各教学单位和实验教学场所开展实验教学活动的依据。
第五条 专业培养计划中的实验教学课程体系,要体现具有高素质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人才的培养需要。建立循序渐进的实验教学模式,形成完整、系统、科学的实验教学体系。
第六条 实验教学计划要有实验教学的课程名称、学时、学分、开课时间等,以便于实验课程的教学组织与安排。受实验设备限制的实验,每组人数应经实验教学场所管理单位认定后方可执行。
第七条 各教学单位应根据各专业培养计划完善实验教学大纲和实验指导手册,结合时代发展需求,及时更新实验教学内容,改进实验教学方法和实验教学手段,不断增加综合性、设计性、开放性实验教学项目的比例。注重学生基本实验技能和创新能力的培养,强调实验教学过程管理与效果评价。
第八条 各教学单位和实验教师要充分利用校内外优质实验教学资源开展教学,进一步拓宽实验教学的空间和时间,鼓励教学单位和实验教师对实验课堂进行开放试点,进一步提高实验教学课堂质量。学校各级督导要进一步加大对实验教学的听课力度,对具有示范引领的实验课堂教学要及时宣传推广。
第九条 专业培养计划中设置的实验课程,须制定相应的实验教学大纲。实验教学大纲是进行实验教学的指导性文件,应明确规定:
1.本实验课程性质、任务和教学目的;
2.实验教学方式与基本要求;
3.学生掌握的实验技术及基本技能;
4.实验教学项目、实验教学内容与要求、实验学时分配;
5.本实验课程考核内容与评分方式;
6.本实验课程推荐教材及参考资料;
7.实验教学大纲制定/修订人、审核人及制定/修订时间。
第十条 实验教学大纲的制定(修订)由课程归属的教研室组织人员实施,并组织专家论证,经学院教授委员会审定,报教务处备案后实施。
第十一条 实验教学项目要按层次设置:认知与验证型实验教学项目(包括基本技术、基本方法和基本技能等)、综合与仿真型实验教学项目(包括综合性、仿真设计性、应用性等实验)以及设计创新型实验教学项目。各实验教学场所应创造条件开设设计创新型实验项目,逐步实现实验场所的开放式教学。
第十二条 实验课程应根据实验教学大纲的要求,选用高质量的实验教材或实验指导书,也可根据课程自身特点和要求,组织具有丰富实验教学经验的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编写实验教材。实验教材的编写应列入学校教材建设的范围,按照教材建设有关管理办法执行。实验教材或指导书基本内容应包括:实验目的、原理、方法步骤、实验数据与结果、分析与讨论等。实验教材内容应与理论教学内容相结合,以适应当代科学与教育理论的发展趋势。
第十三条 实验教学应按计划严格执行,不得随意更改。原则上一门课程只有一个实验教学大纲,实验教学大纲一经批准执行,不得随意变动。实验课程的调整(增加、删减、调整开课学期),实验项目的增减,实验内容和学生分组人数的变化,应由教研室教学任务安排之前提出书面申请,经学院主管领导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三章实验教学过程与质量监控
第十四条 教学单位或实验教学场所应根据教学计划或教务处下达的学期实验教学任务,于学期前在实验教学管理平台中具体落实教学任务。包括课程名称、实验内容、学时、教学专业和班级、分组、任课教师、地点等。
第十五条 实验教学场所应根据教学开课计划,认真做好教学条件保障,保证实验教学的顺利进行。
第十六条 实验教学过程中,教师中途不得离开,不得做与实验无关的事情,保证实验正常进行。
第十七条 学生要听从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的指导,实事求是地做好实验记录。实验结束后,按要求完成实验报告。
第十八条 教师在学生实验前须作好预备工作,对学生实验方案在实验之前提出修改意见。
第十九条 建立健全实验教学质量信息反馈和管理机制。各实验教学场所须对承担的实验教学的开展情况进行跟踪,实验指导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在实验结束后,须如实记录实验教学进行情况。高等教育评估中心和各教学单位应组织专家对实验课教学质量进行检查,并认真做好记录和及时向相关单位或个人反馈意见和建议;同时,组织参加实验的学生进行问卷调查或以座谈会方式,对实验教学条件和实验指导教师进行调查;
第二十条 实验报告作为实验课程重要的教学档案之一,教师在提交成绩时应将学生实验报告样本(每个班级至少5份)与学生试卷等教学资料一同报送至课程承担单位存档,高等教育与评估中心应组织专家定期对实验报告进行检查。
第二十一条 实验教学项目是实验教学的重要教学资源,每学期教学单位应梳理实验教学项目开展情况,对实验教学取得的成效进行总结,凝练标志性的实验教学成果,并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提出切实可行的改进措施,形成《学期学院实验教学开展情况分析报告》。
第四章实验教学人员资格与职责
第二十二条 实验指导教师包括实验主讲和实验指导人员,任职资格为:
1.实验主讲人员应由讲师或实验师及以上职称的有实验教学经验的人员担任,能够统筹、协调和指导实验各教学环节的工作。
2.实验指导人员可由具有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的教师或专职实验技术人员担任。
3.首次上岗实验指导教师应在熟悉该课程全部实验内容、要求的基础上,参加实验操作及考核,并进行试讲,经课程组负责人审查认可后,方可正式指导实验。
第二十三条 实验指导教师职责
1.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书育人,注意启发学生的思维和因材施教,注重素质教育和创新人才培养,以求实、严谨的科学态度完成实验教学任务。
2.按教学大纲要求认真备课并完成实验教案。实验教案包括:实验的目的与要求、实验的原理或理论基础、实验的难点及易出现的错误、需要演示和规范的基本操作、软硬件出现异常及其处理方法等。
3.实验教学前,须提前将实验项目通知学生,布置预习任务。另外,在课前须与实验技术人员共同做好实验仪器设备、材料和教学资料的准备,确保实验教学顺利进行。
4.负责宣讲实验守则和有关规章制度及注意事项,对学生进行安全、纪律教育。
5.严密组织实验教学过程。指导教师在指导实验过程中,应注重采用启发式教学,并要求学生独立完成实验教学项目。应注重培养学生的独立观察、独立思考、独立分析、独立解决问题的能力和严谨的科学作风,鼓励创新,尊重学生的个体差异,体现个性化培养。实验中认真巡查学生操作情况,及时对学生进行引导与启发,认真考查学生的动手能力,实验态度和记录情况,进行必要的实验操作示范指导,检查学生的实验原始记录,要求学生完成规定的实验内容。
6.实验结束后,组织学生做好实验教学场所整理和卫生工作,会同实验技术人员切断有关的电源、水源、气源,关好门窗,做好安全工作,认真并准确做好记录。
7.应认真批改实验报告,做好实验成绩的考核和登记,给出实验报告的评阅意见。实验报告的批改结果和评阅意见应及时反馈给学生。对抄袭他人实验数据者应予批评教育,对于情形恶劣者,按照学校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8.积极开展实验教学研究,更新陈旧实验教学内容和实验教学方式方法,不断提高实验教学质量。
第二十四条 实验技术人员职责
1.积极参加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认真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2.掌握实验室的仪器、设备和相关实验的基本知识与操作方法,努力提高实验技术水平。
3.积极参加实验教学改革和教学研究,协助实验教师或独立完成学生实验技术、实验方法和仪器设备使用的指导工作。
4.要按照实验教学计划,按时完成实验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如材料和仪器设备等的准备)。
5.实验过程中实验技术人员要及时帮助学生解决实验过程中遇到的仪器设备、实验材料等出现的问题,保证实验的正常进行,并作好实验后的整理、检查。
第五章 实验考核与成绩评定
第二十五条 对学生的基本要求
1.遵守实验室各项规章制度,尊重指导教师,服从安排,自觉维持实验教学秩序。
2.应提前预习实验内容,经实验教师或实验技术人员检查合格后,方准进行实验。
3.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独立完成规定实验内容,认真做好实验记录,积极思考,在实验中积极培养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4.按规定时间和要求完成实验报告,实验报告内容一般包括:实验目的,实验原理,所用仪器设备、实验步骤和实验数据,实验结果与分析总结。
第二十六条 实验课须进行考核,学生实验成绩合格后,才能获得该课程学分。
1.单独设立的实验课考核按百分制评分,其考核成绩单独记载,考核不及格者须重修,并在学籍处理时计入不及格课程门次总数。
2.未单独设课的实验,实验成绩根据实验学时在课程总学时所占比例计入课程总成绩。
3.实验考核内容包括:
①实验预习;
②实验操作;
③实验记录;
④实验态度和表现;
⑤实验报告等。
原则上根据上述五个方面进行综合评定。鼓励学生积极思考,对实验方法或手段有创新者可加分。
4.实验教师应根据课程要求和特点制定具体考核实施办法以及各实验项目的评分细则,实验教师在评定学生实验成绩时,要严格按照评分细则评分,以确保实验教学质量。
第二十七条 实验课不及格者,具体按照学校的课程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六章实验课程建设与教学研究
第二十八条 实验课程的建设应立足于实验课程内容体系的改革与创新,构建学生合理的知识能力结构,在掌握科学实验方法和技能的基础上,突出综合运用理论知识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和创新思维能力的培养,达到人才培养总目标的要求。
实验课程建设应包含以下内容:
1.改革与创新实验课程结构体系;
2.设置与更新实验教学项目,反映本学科的新知识和新成就;
3.编制或修订符合时代要求的实验教学大纲;
4.编写具有鲜明特色的实验教材或实验指导书;
5.改革与创新实验教学方法,广泛应用现代化教学手段;
6.构建实验课程教学质量监控体系;
7.规划和建设实验仪器设备、教学场所等硬件设施;
8.建立管理数据库、实现实验教学规范化和现代化管理;
9.健全各项具有可操作性的实验教学管理制度;
10.编制可持续发展的实验教学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及实验课程建设总结。
第二十九条 各教学单位应加强实验教学档案的建设与管理,应派专人负责实验教学档案资料、数据信息的收集与整理,建立完整的实验教学档案,做好实验教学有关统计报表工作。
实验教学档案资料包括:
1.实验教学计划(包括变动情况);
2.历年实验教学任务安排表和课表;
3.历年实验教学日历;
4.历年实验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情况统计;
5.实验教材或实验指导手册;
6.实验试作、试讲记录与教案;
7.实验设备改造申请及实验内容、教学方法更新和改革情况;
9.实验教学检查和课程建设总结。
第三十条 学校须在实验教学研究方面加大投入,基于国家级经济管理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国家级经济管理虚拟仿真实验教学中心等平台设置实验教学改革研究开放性课题,积极深化实验教学内涵建设。学院和实验教学场所管理部门要进一步重视开展实验教学研究,组织实验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对实验课程体系与实验教学模式、实验教学方法、实验室管理和运行机制进行研究与探索,并对实验教学仪器设备研制与开发。
第三十一条 各教学单位要结合本单位专业优势和特色,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整合实验教学优质教育资源,积极推动高水平教师领衔打造实验教学示范性课程。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文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