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学生潜力,为学生提供跨学科学习的机会,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和主动性,提高学生的就业竞争力,依据《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贵州省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审核管理办法(试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辅修专业学习实行自愿申请、缴费就读和择优录取原则。辅修专业学习按学年另行收费,收费标准执行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学校相应专业的收费规定。
第三条 申请时间及条件
1.辅修专业学习申请时间:第三学期开学第二周
2.报名条件:
(1)品行端正,遵纪守法,在校期间没有受过记过及以上处分的全日制普通本科生;
(2)主修专业连续两学期的平均学分绩点需达到或超过2.0,补考总学分小于6个学分;
(3)辅修专业应与主修专业归属不同本科专业大类;
(4)只能申请修读相同年级开设的辅修专业,不能跨年级申请。
第四条 申请程序
1.学生填写《贵州财经大学辅修学习申请表》,报主修专业所在学院审核,审核通过后,向辅修承办学院推荐。
2.辅修承办学院审查学生的报名条件,将拟录取名单报送教务处。
3.教务处复核并公示辅修专业学生名单。
第五条 教学管理
1.辅修专业培养方案由承办学院根据学校专业培养方案原则性意见制定,经学校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审定后实行。
2.承办学院负责辅修教学计划制定、教师聘请和日常教学管理等工作。辅修上课时间应均衡安排,不得与学生主修专业教学安排发生冲突。
3.学生退出辅修专业学习后,辅修承办学院应做好退课等后续教学管理工作。
第六条 成绩管理
1.学生须按教学计划修读规定课程并参加考核,成绩计入学业成绩表中,辅修承办学院要依据学校有关规定规范学生成绩管理。
2.辅修专业应修课程与主修专业课程内容相同的,可申请免修;内容相近的课程,经辅修承办学院同意,教务处审核,可免修。免修的课程成绩与主修课程成绩一致。
3.中途放弃辅修专业学习的,可申请将辅修专业已通过的课程与主修专业未通过的选修课互认,互认申请需经承办学院和教务处审核通过。
4. 辅修专业学习结束后,主修专业所在学院需将学生的辅修专业学业成绩表一并归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七条 学籍管理
1.辅修专业学生不变更学籍,仍由主修专业所在学院管理。
2.申请休学的,辅修毕业和学位授予条件以复学后所在年级的教学计划为准。若因复学前后两个年级培养方案变化而导致某些课程未修、总学分不足者,需进行补修。
3.申请退出辅修专业学习的,需向承办学院提出,经承办学院批准后,报学校教务处备案。
4.主修专业学业结束,无论毕业或结业离校,辅修专业学习同时终止。
5.辅修专业学习必须在主修专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完成,不能延长。超过最长学习年限未完成学习的,只颁发学习经历证明。
第八条 毕业
1.在最长学习年限内,同时完成主、辅修专业规定的学习计划,经学院和教务处审核合格的,可获得主修专业毕业证书和辅修专业证书。
2.未能获得主修专业毕业证书的,不单独颁发辅修专业证书。
第九条 学位
1.辅修专业学位授予条件:
(1)课程群平均学分绩点在2.0(含2.0)及以上
(2)学位论文(设计)成绩为“中等”以上(含中等)
(3)学位外语和学位计算机水平,参照主修专业水平执行。
(4)辅修专业的学士学位授予的其余事项,参照《贵州财经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管理办法》执行。
2.在最长学习年限内,主、辅修专业同时达到学位授予条件的,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学院和教务处审核、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查、学位评定委员会终审,达到条件的颁发学士学位证书。辅修学士学位在主修学士学位证书中予以注明,辅修专业不单独发放学士学位证书。
3.没有取得主修学士学位的,不得授予辅修学士学位。
第十条 其他
1.辅修专业学习的其他事项,参照学校全日制普通本科生的相关教学管理规定执行。
2.辅修专业学习相关事宜的争议,参照学校现行相关争议处理办法执行。
3.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