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满足学生多样化学习需求,规范本科学生修读课程学分互认标准,进一步完善课程成绩管理流程,保证人才培养质量,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1.学籍异动(含复学、转专业、转入下一年级等);
2.大类分流中“跨大类”的;
3.转入本校学习的;
4.赴合作院校交流学习的;
5.专业停(轮)招的。
第三条 互认流程
1.学生申请
在办理完学籍异动手续后两周内填写《贵州财经大学课程学分互认申请表》。
2.学院审核
课程承担单位对课程核心内容相同或相近程度、教学内容覆盖情况进行审核并给出明确的互认意见,学生所在学院需对互认课程是否满足专业培养方案要求进行审核并给出明确互认意见。
3.复核认定
教务处对学分互认情况复核通过后,各学生所在学院在系统中完成学分互认。
第二章 互认类型
第四条 逐门互认
1.逐门互认范围
(1)休学后申请复学的;
(2)主动申请转专业的(不含退伍复学后转专业);
(3)转入下一年级学习的;
(4)培养方案中某些课程不再开设的;
(5)由外校转入我校学习的。
2.逐门互认原则
(1)已修读课程的教学内容需与拟认定课程教学内容相同或相近。
(2)原则上遵循课程性质相同互认,即必修课可互认为必修课或选修课,选修课只可互认为选修课。
(3)原则上遵循学分相同互换、学分以多换少、课程以难换易。即同一类课程中学分相同的可互换,同一类课程中学分多的课程互认为学分少的课程,内容难度大的课程互认为内容难度小的课程。但因培养方案调整,相同或相近课程学分发生变化的,允许以少换多。
(4)因培养方案调整、专业停(轮)招等客观原因,确实无法修读某些课程的,可由学生所在学院拟定修读方案,课程承担单位审查,报教务处备案,修读相近课程。
(5)转入我校学习的学生,已修课程属于现专业知识范畴但不属于现培养方案的必修课程,可视情况认定为选修课。
第五条 整体互认
1.整体互认范围
(1)“大类招生、分流培养”中跨大类的;
(2)专业分流前入伍,退伍复学后申请转入新专业学习的;
(3)专业分流后入伍,退伍复学后因入伍前后所在年级培养方案有差异的;
(4)经学校批准的外出交流学习学生,完成交流学习项目协议约定内容的。
2.整体互认原则
(1)跨大类、退伍复学学生原培养方案中已取得的学分,予以整体认定。原培养方案中未取得的学分,有条件修读原课程的,修读原课程以补足学分;确实无法修读原课程的,由学生所在学院拟定修读方案,课程承担单位审查,报教务处备案,修读相近课程。
(2)跨大类、退伍复学学生编入新年级或专业后,继续修读现培养方案当前及后续学期要求的课程。
(3)退伍复学同学的其他学分互认政策,如有专项文件的,以学校的专项文件为准。
(4)赴合作院校交流学习的学生,交流学习期间,如取得对方学校当期教学计划所有学分,可认定为取得我校同专业(或相近专业)同年级同期教学计划全部学分。交流学习期间,如未能取得对方学校当期教学计划所有学分,所取得的学分占同期总学分的比例,对应认定为取得我校同专业(或相近专业)同年级同期教学计划总学分相同比例的课程学分。如学校间对交流学习的学分互换和成绩认定有专项协议约定的,按协议约定执行。
第三章 成绩认定
第六条 校内课程互认成绩认定
1.一门课程互认另一门课程的,拟认定课程成绩为原已修课程成绩。
2.多门课程互认一门课程的,拟认定课程成绩为原已修多门课程成绩的平均分。
3.逐门互认课程名称及成绩以互认后的结果记载;整体互认课程名称及成绩以实际修读情况记载。
第七条 校际课程互认成绩认定
1.校际课程互认成绩认定范围
校际课程互认成绩认定含转学学生学分互认和赴合作院校交流学分互认。
2.校际课程互认成绩认定原则
(1)外校成绩评定标准为百分制(或等级制能提供百分制成绩证明)则按原成绩录入,百分比则按对应的比值录入。
(2)外校成绩评定标准为“A、B、C.....”,则根据下表中成绩等级与百分制成绩的对应关系,转换成相应的百分制成绩。
成绩等级 | A+ |
A |
A- |
B+ |
B |
B- |
C+ |
C |
C- |
D+ |
D |
D- |
F+ |
F |
百分制成绩 |
100 |
95 |
90 |
89 |
85 |
80 |
79 |
75 |
70 |
69 |
65 |
60 |
50 |
40 |
(3)外校成绩评定标准为“优、良、中、及格、不及格”的形式,则分别转换为“95、85、75、65、40”分。
(4)若有其他计分形式,由学生所在学院提出认定标准,报教务处审核通过后执行。
(5)涉及外校课程的学分互认需附上对方学校出具的成绩单原件和复印件。未体现在成绩单中的,需提供对方学校出具的正规证明材料,由项目组织单位复核认定。学院教学管理人员以成绩单和互认表等相关材料作为原始成绩存档。
第四章 附 则
第八条 各学院要通过党政联席会集体讨论研究学分认定的重大事项及实施方案。学分互认过程中,相关单位对互认结果有异议的,由教务处组织专题会议研究决定。
第九条 各学院可根据具体情况,结合本办法制定课程学分互认的详细说明,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解释工作由教务处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