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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财经大学正高职称、博士考核办法(修订)
2021年10月13日 15:30

为了进一步深化学校内部管理机制的改革,加快学科课程建设,提高正高职称、博士参与科研教学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努力锻铸一批高素质的师资队伍,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范围

学校在编在岗的拥有正高职称人员、博士学位的教师。

二、考核内容及标准

(一)政治条件:20分。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定理想信念和政治立场,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遵守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以德育德,师德高尚,为人师表,作风优良,爱岗敬业,甘于奉献。积极参加政治学习和本部门或教研室组织的各项有关活动,教书育人(对于违反思想政治、意识形态、师德师风等方面的教师,实行一票否决,直接评定为不合格)。

(二)教学任务:30分。每年按学校有关规定至少完成一门课程(本科)的教学任务,本科课堂教学学时每年不低于32学时,教学效果优良;无教学课时不给分,课时不足按比例扣分;教师岗位教学工作量每年不低于160学时;党群和行政职能部门、科研部门所有管理干部及教学部门党务干部教学工作量每年不低于64学时;教学(不含党务干部)、教辅部门管理干部教学工作量每年不低于120学时。校级领导按《贵州财经大学领导干部听课管理办法(修订)》听课任务为标准考核。

1.具体课时核算以教务处、研究生院认定为准。

2.经学校同意出国访问、学习、工作、脱产进修、挂职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的人员,完成相应任务后,视为完成一个学期教学任务;出国访问、学习、工作、脱产进修、挂职七个月以上的人员,完成相应任务后,视为完成一年教学任务。

(三)青年教师培养提升:10分。按学校规定做好培养青年教师的工作。正高职称教师指导1名青年教师或上2次示范课;非正高职称博士教师听正高职称教师的课,并提供4次听课记录;无高校教学经验的新进博士教师担任一学期助教或完整听完一门课程并提供听课记录。

(四)讲座:10分。每年至少作一次校级以上(含校级)较高水平的学术讲座;或主持教学教改课题一项(省部级以上);或每年至少作一次校级以上(含校级)教改报告。

(五)科研任务:30分。每年主持申报国家级项目工作,且经专家审核推送出去(不参加的一票否决,有在研国家级项目的除外;年龄在55岁及以上的正高职称人员不作要求,但须指导2名青年教师,且共计8次听课记录),并完成下列任务之一:

1.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且以贵州财经大学为第一署名完成单位发表1篇核心及以上级别期刊论文或2篇及以上学术论文、理论文章(通讯作者、学生为第一作者,本人为第二作者的情况视同为第一完成人);

2.作为第一主持人承担地厅级及以上项目或到账经费5万元以上的横向项目,有关科研项目须以贵州财经大学为依托单位获批立项,非科研处管理项目,由归口部门认定;非贵州财经大学为依托单位获批立项的项目,由获批项目依托单位科研管理部门认定;

3.在公开出版的学术著作中撰写一定内容,人文社会科学类著作10万字以上,自然科学类著作5万字以上;

4.获得1项厅局级及以上科研成果奖项;

5.其他科研成果由科研处认定。

三、考核具体要求

(一)每年考核一次,原则上在年度末进行。

(二)政治条件评分由所在部门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负责人审核签字并盖章。

(三)完成教学任务情况、青年教师培养提升评分由教务处审核签字并盖章;完成研究生教学任务情况评分由研究生院审核签字并盖章。

(四)科研情况由科研处审核签字并盖章。

(五)其他由人事处审核并负责汇总报学校审批。

四、奖惩办法

(一)正高职称:考核达100分者,学校按每人每月1000 元发放奖励津贴(每人每年按12个月计算);考核大于等于80 分小于100分者,享受奖励津贴的50%;80分以下者不享受奖励津贴,同时考核不合格。

(二)博士:考核达100分者,学校按每人每月600元发放奖励津贴(每人每年按12个月计算);考核大于等于80分小于100分者,享受奖励津贴的50%;80分以下者不享受奖励津贴,同时考核不合格。

(三)具有正高职称的博士,按照正高职称标准考核。

(四)每学年出现二级及以上教学事故一次,或三级教学事故两次者,取消奖励。

(五)入职未满一年的考核对象,在政治条件、青年教师培养提升、讲座项目项目获得满分的条件下,教学任务及科研任务不作要求,奖励津贴按实际在岗月份发放。

(六)经学校同意出国工作的,根据《贵州财经大学外派人员管理规定(试行)》(贵财大发〔2013〕41号)文件规定,视为完成工作量,考核按照满分计算,全额发放奖励。

五、本办法自2021年起执行,原《贵州财经大学正高职称、博士考核办法(试行)》(校发〔2018〕15号)文件同时废止。本办法由贵州财经大学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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