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劳动纪律管理,规范工作秩序,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劳动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工作效率,营造我校良好的育人环境,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贵州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学校劳动纪律包括:请假纪律、政治学习纪律、教师上课纪律、行政人员上班纪律、专职科研人员出勤纪律、参加会议纪律、参加活动纪律以及违反劳动纪律的考核与处罚等共八个方面。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全体教职员工(包括在编教职员工和编外教职员工)。
第二章 请假纪律
第四条 教职工因事、因病等请假须履行审批手续,请假的审批权限及审批手续规定如下:
(一)事假:教职工请事假应从严掌握,不得事后补办假条,否则按旷工处理。事假在3天以内由所在各学院(部)、各单位领导审批,并作考勤登记。4天以上15天以内由所在各学院(部)、各单位领导签署意见后,交分管校领导签字同意,报人事处备案。一次性请假16天以上或者累计请假16天以上,由所在各学院(部)、各单位领导与分管校领导签署意见后,送人事处报请学校主要领导审批。
(二)病假:教职工因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可请假病休。凡病假3天以上必须有医疗单位疾病证明,从请假之日起3天以内需要把假条交到所在部门各学院(部)、各单位,行动不便的可由他人代为办理请假手续,不得事后补办假条,否则按旷工处理,重病急症者除外。 病假在3天以内由所在各学院(部)、各单位领导审批,并作考勤登记。4天以上至30天以内由所在各学院(部)、各单位领导签署意见后,交分管校领导签字同意,报人事处备案。一次性请假31天以上或累计请假31天以上的,由所在各学院(部)、各单位领导与分管校领导签署意见后,送人事处报请学校主要领导审批。
(三)婚假:婚假最长13天,由所在各学院(部)、各单位领导批准,报人事处备案。
(四)产假:女职工生育享受最长15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男职工享受护理假15天。接受节育手术的,按照规定享受休假。女教职工产假若正值寒暑假期间,其寒暑假休假时间不予顺延(即女职工产假包含寒暑假休假时间)。正常产假、护理假和节育手术假,须提供医院证明,由所在各学院(部)、各单位领导审批,报人事处备案。产假期间基本工资正常发放。
(五)丧假:按国家规定教职工本人父母或抚养者、配偶及子女去世才能请丧假,一般为3天(到外地办理丧事的给予路程假),由所在各学院(部)、各单位领导审批,并作考勤登记,超过丧假审批权限的需履行请假手续,按事假处理。
(六)公假:因公请假在7天以内由所在各学院(部)、各单位领导审批,并作考勤登记。7天以上15天以内由所在各学院(部)、各单位领导签署意见后,经分管校领导签字同意,报人事处备案。16天以上由所在各学院(部)、各单位领导与分管校领导签署意见后,送人事处报请学校主要领导审批。(教职工非因学校工作需要或非组织原因,个人接受邀请赴校外开展讲座、咨询、评审、调研等,一般按事假处理,而非公假)。
申请以上各类假,需事先填写《贵州财经大学请假申请表》,写明请假原因、请假事由和请假起止时间,并有单位领导签署同意与否的明确意见,再按规定逐级审批。假期满后必须到审批单位办理销假手续。因特殊原因确需续假者,须有充足理由,及时按程序办理续假手续。
处级干部请假除按上述各项规定执行外,均应事前报组织部备案,请假10天以上的,还须报学校主要领导审批。凡各学院(部)、各单位主要负责人请假均须经分管领导审批,其中涉及离开贵阳市赴外地的,还应报学校主要领导审批。
学校实行寒暑假休假制度。教职工一律利用寒暑假探亲,不实行年休假制度。非寒暑假期间探亲的按事假处理。
第三章 政治学习纪律
第五条 学校各学院(部)、各单位应按规定组织政治学习,具体规定如下:
(一)学习时间
原则上为每周二下午。
(二)学习内容
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贵州省委、省政府、省教育厅等上级部门和组织的决策部署,学校党委行政下发的各项规章制度、规划、计划、领导讲话精神、工作安排等;教学科研管理等业务知识;其它需要学习的内容。
(三)学习考勤
学校安排和学院安排的政治学习实行考勤制度,考勤由所在单位(或组织学习的单位)负责。
第六条 对政治学习进行考核,具体规定如下:
(一)各学院(部)、各单位政治学习考勤结果将纳入各学院(部)、各单位年终目标绩效考核,年平均出勤率低于80%(实到人数/应到人数)的,每低1个百分点扣0.5分,无政治学习记录和考勤记录,记录不完整的扣1分。
(二)个人政治学习出勤纳入年终目标绩效考核,年平均出勤率低于80%(实到考勤次数/应到考勤次数)的,将影响年终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各学院(部)、各单位制订的年终目标考核分配方案要体现教职工政治学习出勤情况。且出现下列情况者:
1.无故不参加政治学习连续2次或累计3次,由各学院(部)、各单位负责人对其进行约谈;
2.无故不参加政治学习连续4次或累计6次,由纪检监察室、党委组织部、人事处负责人对其进行约谈;
3.年平均出勤率大于20%小于等于60%(实到考勤次数/应到考勤次数)的,当年年度考核为基本合格;
4.年平均出勤率小于20%(实到考勤次数/应到考勤次数)的,当年年度考核为不合格。
(三)无故不参加政治学习的,按旷工处理,具体参照旷工处理规定。
以上所指的应到人数不包含法定休假(如产假、护理假、婚丧假等)、因病请假和因公请假(如经学校同意外出学习、出差、开会、挂职、借调等)人数。
第四章 教师上课纪律
第七条 教师上课时间、调课、停课、实习实践等纪律要求按学校教务处有关规定执行,请假按本规定执行。
第八条 教师上课的考勤由安排课程的学院(部、处)负责,教务处负责监督。
第五章 坐班人员上班纪律
第九条 学校坐班人员上班的时间是上午8:00-12:00,下午13:30-17:20。要求打卡的各学院(部)、各单位每天的打卡次数为3次,具体时间为:上午8:05以前,中午12:30—13:30,下午16:20以后。
第十条 学校在16:20-17:20之间实行值班制度,各学院(部)、各单位至少有1名同志在办公室值班,具体由各学院(部)、各单位安排。
第十一条 实行打卡制度的各学院(部)、各单位,每月月初三个工作日内到人事处领取上月的考勤记录表,经各学院(部)、各单位核对无误后五个工作日内报送人事处。有请假的,附上经批准的假条;有特殊情况的,需详细说明并经各学院(部)、各单位领导签字认可。
第十二条 教学科研单位坐班人员不实行打卡制度,但仍需按照行政的作息时间上班,考勤由各单位具体负责并于次月五个工作日内将上个月考勤报送人事处。
第十三条 需填报工作日志的需按学校规定认真填报,无故未填报者按旷工处理。
第十四条 花溪校区上班的坐班人员,打卡地点必须是花溪校区各打卡点,在鹿冲关校区打的指纹卡一律不予认可;在鹿冲关校区上班的坐班人员,可在学校任意一个打卡点打卡。
第六章 专职科研人员出勤纪律
第十五条 专职科研人员外出调研、参加学术会议等纪律要求按学校科研处有关规定执行,请假按本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专职科研人员的考勤由科研机构负责,科研处负责监督。
第七章 参加会议纪律
第十七条 教职工参加会议的纪律要求按组织会议各学院(部)、各单位有关规定执行。会议通知对请假有要求的,按要求执行,会议通知未明确的,请假按本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会议考勤由组织会议的各学院(部)、各单位负责。
第八章 参加活动纪律
第十九条 教职工参加活动的纪律要求按组织活动各学院(部)、各单位有关规定执行,活动通知对请假有要求的,按要求执行,活动通知未明确的,请假按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活动考勤由组织活动的各学院(部)、各单位负责。
第九章 纪律与处罚
第二十一条 违反请假纪律的认定
(一)旷工:凡未经请假或未经批准擅离工作岗位者,旷工时间从离开工作岗位之日起算;经学校批准外出,但超过学校批准时间未及时返校的,超出时间按旷工处理;不服从工作调动,在规定时间内不到岗者,按旷工处理,旷工时间从下达调配通知之日起算;拒不接受组织分配工作任务者(如拒绝上课等),按旷工处理,旷工时间按通知之日起算。教师未经批准擅自缺课1次,按旷工半天处理。教师未经批准擅自不参加政治学习1次,按旷工半天处理。
(二)按学校规定时间上下班。未按时上下班的,视为迟到、早退,每月迟到或早退累计4次按旷工半天处理;乘坐校交通车的教职工,因交通车未按时到达不视为迟到;交通车驾驶员未准时出车,视为驾驶员迟到;交通车不能正常开出,要提前通知乘坐交通车的教职工。
第二十二条 对旷工的处理
(一)凡旷工1天以上,按下述办法扣奖励性绩效。每月旷工1天,扣半个月奖励性绩效;旷工2天及以上,扣全月奖励性绩效;每月旷工累计6天以上者,扣发当月工资、奖励性绩效,对经教育不改者,由人事处提交校长办公会决策处理,可视其旷工的情节轻重及态度给予行政处分。旷工人员属中国共产党党员的,可视其旷工的情节轻重及态度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处理。(具体处理另行制定)
(二)一年累计旷工15天以上者,年度考核直接确定为不合格等次,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解除聘用合同。
(三)旷工人员在旷工期间患病或发生伤亡事故,学校不负任何责任。
第二十三条 对事假的处理
(一)经学校批准的事假,每月累计达6天以上者,扣当月半个月奖励性绩效;累计达10天以上者,扣当月全部奖励性绩效。
(二)连续事假1个月以内的,基本工资正常发放;连续事假超过1个月不满3个月的,从第2个月起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50%;连续事假3个月以上不满6个月的,从第四个月起发给本人除基础绩效外的基本工资的40%,基础绩效按50%发放;连续事假6个月以上的,从第7个月起停发基本工资。
第二十四条 对病假的处理
(一)基本工资的处理
1.连续病假2个月以内的,基本工资正常发放。
2.连续病假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除基础绩效外的基本工资的90%,基础绩效按80%发放;工作年限满10年以上的,基础绩效外的基本工资正常发放,基础绩效按80%发放。
3.连续病假6个月以上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除基础绩效外的基本工资60%,基础绩效按50%发放;满10年不满20年的,发给本人除基础绩效外的基本工资70%,基础绩效按50%发放;满20年不满30年的,发给本人除基础绩效外的基本工资80%,基础绩效按50%发放;满30年以上的,发给本人除基础绩效外的基本工资90%,基础绩效按50%发放。
4.特种病人(癌症病、麻风病、精神病)病假期间基本工资正常发放。
(二)奖励性绩效的处理
1.病假全年累计在2个月以内的,月奖励性绩效可以发放;累计2个月以上的,病假期间月奖励性绩效不予发放。连续病假1个月以上,恢复正常工作后在1个月之内又复发了的,其病假连续计算。
2.经学校批准的病假,每月累计10天以上,扣当月半个月奖励性绩效;累计20天以上,扣当月全部奖励性绩效。
(三)考核管理
1.全年病假累计超过6个月、事假累计超过3个月,或病事假累计超过5个月的,不参加年度考核。
2.患精神病、麻风病、癌症和国家劳动保护条例规定经指定医院鉴定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公伤、残疾人员按合格等次对待。
第二十五条 请假的按照实际天数扣除奖励性绩效,以天为单位,请假一天扣20元(公假除外),迟到或早退一次扣10元,每月迟到或早退累计超过3次的加倍处罚。
第二十六条 各学院(部)、各单位要加强领导,强化管理,严格执行考勤登记制度。人事处将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学院(部)、各单位的考勤进行不定期抽查。各级领导要以身作则,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严禁弄虚作假等情况出现,若有弄虚作假等情况,除追究领导责任外,每出现一次扣各学院(部)、各单位年终目标考核分5分。
第二十七条 学校各学院(部)、各单位如有不假外出的,应及时向学校报告,经查出有意不报告的,每出现一次扣各学院(部)、各单位年终目标考核分1分。
第二十八条 各岗位教职工要严肃上班纪律,提高工作效率,禁止在上班时间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如有违纪一经查实,严肃处理。
第十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中规定的天数均为自然天数。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下达之日起执行,原贵财发〔2010〕72号、贵财大办〔2015〕13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校人事处商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注:本办法基本工资(指财政代发工资含: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移动通讯费、附加基础补贴、基础性绩效等)、奖励性绩效(指按照学校奖励性绩效分配方案发放的奖励性绩效含:行政职务绩效、月奖励性绩效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