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师德师风建设,不断提升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建设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四有”师资队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章 考核对象、内容、原则
第二条 考核对象为学校全体教职工。
第三条 考核标准以《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为基本依据,考核内容包括爱国守法、敬业爱生、教书育人、严谨治学、服务社会、为人师表等六个方面(考核详细内容见附表)。
第四条 考核原则
一、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客观、规范地进行师德师风考核。
二、坚持师德师风考核与业绩考核并重,以考核教师履行职业道规范和工作业绩为主。
三、坚持定性和定量相结合,以定量考核为主;坚持年度考核与聘期考核相结合,以年度考核为基础,通过综合考
核评价,确定考核等级。
第三章 考核组织、形式、程序
第五条 学校成立师德师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全校师德师风考核工作。具体组成人员为:
组 长:校党委书记、校长
副组长:其他校领导
成 员:二级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或各单位、各部门主要负责人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事处(教师工作处),办公室主要成员单位为:党政办公室、党委组织部、党委宣传部、统战部、学生工作部(处)、工会、团委、人事处(教师工作处)、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办公室、教务处(大学生创新创业管理办公室、实验教学部)、研究生院、科研处、学报编辑部。
师德师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校师德建设的总体规划、政策制定、宣传教育、检查评估等工作,指导、协调、督促涉嫌违反师德师风行为的调查和处理。师德师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学校师德建设和监督的日常工作。
各单位、各部门成立师德师风建设工作小组,负责各单位师德师风建设以及考核等日常工作。各单位、各部门师德师风建设工作小组组长由二级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或各单位、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
第六条 考核每年进行一次,与学校事业单位人员年度考核一并进行。由各单位、各部门组织,作出综合评议结论和等次,并报教师工作处备案。
一、专任教师考核所在教学单位承担,考核形式、程序为:个人自评、学生评价、单位评价、综合评议、确定等次、结果反馈、结果公示,结果备案。
个人自评。本人对照考核标准,逐项自我评定,填写附表1,上交所在教学单位。
学生评价。教学单位组织学生以班级为单位对本学期任课教师的师德师风量化打分,取其平均分。对担任两个班及以上的任课教师,按各班测评分数取其平均值计算。填写附表2,评价结束后,各教学单位负责对本单位任课教师学生评价的数据进行统计处理。
单位评价。教学单位“师德师风建设工作小组”对每位教师进行评价,填写附表3。在机关行政部门工作的老师根据所教授课程所属教学单位在该单位进行考核。评价结束后,各教学单位负责对本单位任课教师数据进行统计处理。“师德师风建设工作小组”成员不得为自己评分。
综合评议。各教学单位党委(党总支/支部)对个人自评、学生评价、单位评价进行审核,作出综合评议初步结论。填写附表6。
确定等次。所在教学单位评价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
结果反馈。教学单位党委(党总支/支部)向参加考核的教职工反馈综合评定结果和等次。向确定考核不合格的教职工说明理由,并听取教职工本人意见。
结果公示。各教学单位统一组织,面向本单位师生公示5个工作日。教职工对本单位评定结果有异议的,在公示期内向教学单位党委(党总支/支部)反映,教学单位党委(党总支/支部)负责组织对有关情况进行核实,依据相关规定,做出综合评定。教职工对核实后做出的综合评定结果仍有异议的,可在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师德师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申诉。未在5个工作日内申诉的,按照所在教学单位综合评定结果确定。
结果备案。各教学单位将公示无异议的综合评定结果和等次汇总(附表6)报教师工作处备案。有评定意见为不合格的,须写明详细事实。
二、行政教辅及工勤人员考核有所在单位承担,考核形式、程序为:个人自评、单位评价、综合评议、确定等次、结果反馈、结果公示,结果备案。
个人自评。本人对照考核标准,逐项自我评定,填写附表4,上交所在单位。
单位评价。所在单位“师德师风建设工作小组”对行政教辅及工勤人员进行评价,填写附表5。
综合评议。各教学单位党委(党总支/支部)、各单位党支部对个人自评、单位评价进行审核,作出综合评议初步结论。填写附表6。
确定等次。所在单位评价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
结果反馈。各教学单位党委(党总支/支部)、各单位党支部向参加考核的教职工反馈综合评定结果和等次。向确定考核不合格的教职工说明理由,并听取教职工本人意见。
结果公示。各单位统一组织,面向本单位师生公示5个工作日。教职工对本单位评定结果有异议的,在公示期内向教学单位党委(党总支/支部)、各单位党支部反映,教学单位党委(党总支/支部)、各单位党支部负责组织对有关情况进行核实,依据相关规定,做出综合评定。教职工对核实后做出的综合评定结果仍有异议的,可在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师德师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申诉。未在5个工作日内申诉的,按照所在单位综合评定结果确定。
结果备案。各单位将公示无异议的综合评定结果和等次汇总(附表6)报教师工作处备案。有评定意见为不合格的,须写明详细事实。
第七条 针对专任教师的个人自评、学生评价、单位评价满分均为100分。师德师风考核结果,一般由上述三种评价的有效结果合成而得,合成比例为个人自评占30%、学生评价占30%,单位评价占40%。
第八条 针对行政教辅及工勤人员的个人自评、单位评价满分均为100分。师德师风考核结果,一般由上述二种评价的有效结果合成而得,合成比例为个人自评占40%、单位评价占60%。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90分及以上)、合格(89—70分)、基本合格(69—60分)、不合格(59分及以下)四个等次。
第九条 有违反贵州财经大学教师师德失范行为负面清单(详见《贵州财经大学教师师德失范行为负面清单及处理办法(试行)》)行为之一者,实行师德师风考核一票否决,考核等次为不合格。
第四章 考核结果的应用
第十条 师德师风考核结果,作为对教职工评聘和奖惩的重要依据,并记入教职工个人档案。
第十一条 在职称/职务晋升、评先评优、培训进修、导师遴选、各类高层次人才计划推选及干部选拔等方面,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师德师风考核为“优秀”的教职工。
第十二条 凡在师德师风考核中被确定为“不合格”的,当年事业单位年度考核相应定为“不合格”。连续两年师德师风考核不合格者,应调离所在岗位,并给予降职降级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具体解释工作由学校人事处(教师工作处)承担。
第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