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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财经大学教师师德失范行为负面清单及处理办法(试行)
2021年10月13日 11:41

第一条 为切实推进学校师德师风建设,进一步规范学校教师履职履责行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弘扬新时代高校教师道德风尚,努力建设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高校教师队伍,根据《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教人〔2011〕11号)、《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教师〔2014〕10号)、《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教师〔2018〕16号)、《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教师〔2018〕17号)等,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体教职工,包括学校事业编制人员、非事业编制人员和各类特聘人员、访问学者、进修教师等。

第三条 学校严格落实师德建设主体责任,建立完善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牵头部门明确、各单位具体落实、教师自我约束的工作机制。学校党委书记和校长是学校师德建设第一责任人,各单位党组织负责人、行政负责人对本单位师德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本办法所指各单位包括学校下属学院、科研机构、党群部门、行政部门及教辅部门等。

第四条 学校教师要自觉加强师德修养,严格遵守师德规范,严以律己,为人师表,把教书育人和自我修养结合起来,坚持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以德育德。发生师德失范行为,本人要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条 教师师德失范行为负面清单

(一)思想政治纪律方面

1.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2.发生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学校合法权益的行为;

3.在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传单、书籍、网络新媒体(微信、微博、QQ及其他APP移动客户端等)等各类社交媒体或互联网群组等平台,或在讲座、论坛、研讨会、报告会、座谈会等公共场合散布不当政治的言论;

4.在校园内传播宗教和组织宗教活动;

5.传播低级庸俗文化,传播非法出版物;

6.无故不参加思想政治理论集中学习者,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

(二)教育教学方面

7.违反教学纪律;

8.有干扰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的行为;

9.违反规定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10.无故不参加学科建设、专业建设、课程建设等教研活动和业务学习者,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

11.违反考试(评卷)管理规定或考场纪律,有影响考试(评卷)公平、公正的行为;

12.违反有关规定和要求,组织或参与非正式组织活动;

13.违反规定要求学生从事与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无关的不当行为;

14.有损害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15.在学校组织的各种活动中遭遇突发事件,学生安全面临危险时,擅离职守、逃避职责;

16.邀请学生到私人场所(含家中)喝酒或留宿,造成不良影响;

17.通过电话、QQ、微信等对学生进行骚扰;

18.在教学中对学生使用侮辱性语言;

19.与有利益关系的在校学生发生恋爱关系;

20.捏造虚假事实,以造谣、恶意举报等形式恶意中伤他人;

21.对学生实施任何形式的虐待、猥亵、性骚扰及其他骚扰行为;

22.与学生发生任何其他不正当利益关系;

(三)学术道德方面

23.发生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等行为;

24.违规使用、套取科研经费;

25.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

(四)工作、生活作风方面

26.组织、宣传或参与色情、封建迷信、邪教等活动;

27.采取谩骂、侮辱、诽谤、骚扰、恐吓、威胁、打击报复等方式,干扰他人正常工作或生活;

28.家庭道德缺失,有重婚、婚外情、家暴、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或者拒不承担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等;

29.发生其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行为;

(五)廉洁从教从业方面

30.在招生、考试、推优、保研、就业、评先、入党、选拔班干及奖(助)学金、学生贷款、学生补助评定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31.在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32.利用职务之便,让学生或家长给自己办私事,或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的土特产、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财物,或行贿受贿行为;

33.参加由学生或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健身、娱乐休闲等活动;

34.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35.利用对学生的影响,向学生或家长推销推介商品或服务活动谋利;

36.假公济私;

37.擅自利用学校名义或校名、校徽、专利、场所等资源谋取个人利益;

(六)其他方面

38.其他师德失范的行为。

第六条 对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理,应坚持公平公正、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适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七条 对于出现师德失范行为的教师,实行“一票否决”,给予以下处理、处分:

(一)情节较轻的,视情节程度,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等处理;情节较重的事业编制人员,同时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需要解除聘用合同的,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在作出处分决定的当年,年度考核不能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依据《教师资格条例》,同时报请主管教育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情节较重的非编制内人员,终止合同关系。

(二)取消其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干部选任、导师遴选、申报人才计划、重点学科建设、申报科研项目等方面的资格。以上取消相关资格处理的执行期限分别为:被批评教育的和被责令检查的执行期限为24个月、被诫勉谈话的执行期限为30个月、被通报批评或被处分的执行期限为36个月。

(三)担任研究生导师的,同时采取限制招生名额、停止招生资格直至取消导师资格的处理,其中被批评教育的和被责令检查的限制招生名额24个月、被诫勉谈话的停止招生资格24个月、被通报批评或被处分的取消导师资格,36个月内不得申报。

(四)对于有虐待、猥亵、性骚扰等严重侵害学生行为的,同时录入全国教师管理信息系统,并撤销其在发生上述行为期间及以后所获荣誉、称号,追回相关奖金。

(五)出现师德失范行为的教师是中共党员的,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党纪处分。

(六)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八条 教师所在的学校二级单位为师德失范行为案件举报受理单位和调查取证单位,党委组织部、党委宣传部、纪检监察室、教师工作处、校工会等相关部门为复核和工作单位,校纪委为监督单位。

对于出现师德失范行为教师的处理处分,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受理单位收到师德失范行为线索后,须在第一时间报告教师工作处和纪检监察室,并同时进行初步调查核实取证;

(二)对师德失范行为初步调查后,需要进一步查证的,经学校分管领导批准或者教师工作处同意后立案;

(三)受理单位对师德失范行为作进一步调查,收集、查证有关证据材料,并形成书面调查报告;

(四)调查核实结束,受理单位将相关材料报教师工作处;

(五)教师工作处联合党委组织部、党委宣传部、纪检监察室、校工会、师德失范教师所在单位等相关部门将调查认定的事实及拟给予的处理或处分的依据告知被调查的教师,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并对其所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记录在案。被调查的教师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予采信;

(六)按照处理处分决定权限,作出对该教师的处理、处分决定;

(七)印发处理处分决定;

(八)将处理处分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受处分人员本人和有关部门,并在一定范围内宣布;

(九)将处理处分决定存入受处理处分人员的档案。

处理处分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受处理处分的人员不服处理处分决定的,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提出复核、申诉。

第九条 学校师德师风建设坚持权责对等、分级负责、层层落实、失责必问、问责必严的原则。各单位是师德师风建设的主体责任单位,必须高度重视师德师风建设工作,参照学校相关要求建立健全包括组织机制、工作机制在内的师德师风建设长效机制。学校将各单位师德师风建设列为二级单位工作考核和绩效考核的核心内容。

第十条 相关单位和责任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职责权限和责任划分进行问责:

(一)师德师风制度建设、日常教育监督、舆论宣传、预防工作不到位;

(二)师德失范问题排查发现不及时;

(三)对已发现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置不力、方式不当;

(四)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决定落实不到位,师德失范行为整改不彻底;

(五)多次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或因师德失范行为引起不良社会影响;

(六)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教师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所在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和行政主要负责人需向学校分别做出检讨,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等方式进行问责。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师工作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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