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深入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大会和新时代全国高等学校本科教育工作会议精神,营造专业技术人员履职尽责的良好氛围,树立教师持续提升教学和学术水平的晋升导向,建设新时代高素质专业化师资队伍,促进学校内涵发展,根据《高等教育法》《教师法》《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关于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加强新时代高校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指导意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关于深化高等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精神及贵州省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相关文件精神和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在编在岗从事教学科研的专任教师。
第三条 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坚持总量控制、按需设岗、逐级申报、公平竞争、择优聘用、评聘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坚持以德为先,教书育人。以师德为先,以教学为要,把师德师风放在专业技术人才评价的首位。对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和师德师风的,根据相关部门处理决定,实行“一票否决”。突出教书育人实绩,充分发挥专业技术职务晋升对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导向作用,全面落实“三全育人”要求。
第五条 坚持以同行专家评审为评价基础,以“代表性成果”和实际贡献为主要评价内容,将具有创新性和显示度的教学、学术成果、社会服务作为评价的重要依据,进一步完善科学合理、注重实绩的评价机制。
第二章 设置类别
第六条 学校已具备高校教师系列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权,根据本《办法》开展高校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聘工作。党务工作者和思想政治工作者按照省、校条件执行。
其他我校暂不具备评审权的专业技术职务系列,须委托上级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评审。
第七条 高校教师系列分为教学为主型、教学科研型、科研为主型。教学为主型设立教授,教学科研型设立教授、副教授,科研为主型设立教授、副教授。讲师不细分类型。
第三章 基本任职资格条件
第八条 思想政治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二)热爱高等教育事业,热心社会公益服务,具备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
(三)模范践行师德师风和遵守教学科研规范,学风端正,教书育人、敬业爱岗、为人师表。
第九条 基本要求
(一)学历学位要求
学历学位为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信网)和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信息网(学位网)认可并能查询的学历学位。在国(境)外取得的学历学位须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后方能予以认可。
(二)任职年限要求
1.申报讲师专业技术职务,原则上应具有硕士学位并从事相关专业工作满2年,或具有博士学位。
2.申报副教授专业技术职务,具有学士学位任讲师职务满5年,或具有硕士学位任讲师职务满3年,或具有博士学位并从事相关专业工作满2年。
3.申报教授专业技术职务,具有学士以上学位,任副教授职务满5年;申报教学为主型教授须聘任在副教授岗位且任现职以来在我校从事教学工作满10年以上。
(三)职业资格准入要求
申报高校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者,须具有高校教师资格证。
(四)继续教育要求
继续教育学时达到国家和贵州省相关要求。
(五)基层实践要求
基层实践认定按照贵州省相关规定执行。
(六)外语、计算机要求
符合当年国家和贵州省对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及信息技术(计算机)应用能力的有关规定。
(七)考核要求
1.任现职以来(不含申报当年)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以上等次。
2.未正常履行岗位职责,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等次为基本合格和不定等次者(首次到校工作者除外),考核当年不计入任职年限且每次延期1年申报;年度考核等次为不合格者,考核不合格当年不计入任职年限且每次延期2年申报。
3.凡申请高级任职资格者必须参加学校课程教学范示改革且获得良好以上等次。
(八)其他要求
1.青年教师(35岁及以下),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须有任现职以来至少1年担任班主任、辅导员、本科生导师、机关教辅等工作经历其中之一,或者支教、扶贫、乡村振兴、参加孔子学院及国际组织援外交流工作经历等其中之一并考核合格。
2.受党纪或政纪处分期限内,不得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因涉嫌违法违规接受立案审查,尚未结案者,不得申报。
3.申报当年出现三级教学事故的,自处理之日起,在正常晋升任职年限的基础上延迟1年申报;近两年内出现二级教学事故的,自处理之日起,在正常晋升任职年限的基础上延迟2年申报;近五年内出现一级教学事故的,自处理之日起,在正常晋升任职年限的基础上延迟5年申报;被取消导师资格的,自处理之日起,在正常晋升任职年限的基础上延迟2年申报。
4.有学术不端行为的,影响期内不得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
5.申报人存在申报材料不属实、弄虚作假等行为的,自查实之日起5年内不得申报;已评审通过的取消通过资格,已取得资格的取消资格并收回资格证书,并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
6.违反“红七条”的禁止行为的,或违反《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贵州财经大学教师师德失范行为负面清单》的,自认定之日起2年内不得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
第四章 正高级职务评审条件
第十条 教学为主型教授
(一) 教学要求
1.系统讲授2门以上本科生或研究生课程,年均教学工作量不低于240学时(课堂教学时数不低于70%,且主讲一门本科生课程)。
2.教学效果和教学评价优秀,所授课程具有示范效应,且教学范式改革取得优秀等次。
3.将思想政治教育有效融入教学,在学生培养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
(二)担任研究生导师,独立指导2名以上研究生,或指导2名以上青年教师获得教学范式改革“优秀”等次,传授教学和科研工作经验。
(三)业绩条件
任现职以来,主持并完成省级以上教改项目1项,或发表Ⅲ类以上教改论文1篇或Ⅳ类以上教改论文2篇,并至少满足以下业绩条件中的3款。
(1)近10年全校教学排名前10%达5次以上,或前5%达3次以上。
(2)获国家级教学竞赛一等奖(前三位)或二等奖(前二位)或三等奖(第一位)以上或省级一等奖(第一位)以上。
(3)国家级一流专业建设点、国家级一流课程(前三位);或省级一流专业建设点(前二位)、省级一流课程(第一位)。
(4)获国家级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前五位);省级高等教育教学成果特等奖(前四位)或一等奖(前三位)或二等奖(前二位)或三等奖(第一位);省级研究生教学成果特等奖(前三位)或一等奖(前二位)。
(5)省级以上教学类人才称号。
(6)发表本专业论文5篇,其中Ⅲ类以上论文2篇。
(7)作为本校青年教师的第一指导教师,指导本校青年教师参加省级教学竞赛获得二等奖以上。
(8)作为第一指导教师指导本校学生参加教育部认可的全国普通高校大学生竞赛排行榜内竞赛项目获得国家级二等奖以上。
(9)参与编写教育部马工程教材或国家级规划教材1部,或主编六大出版社规划教材1部,或独立出版学术专著2部合计50万字以上。(具体字数参照省条件执行)
(10)连续两年“贵州省驻村干部年度考核”为“优秀”等次;或“贵州省驻村干部年度考核”一年“优秀”、一年“合格”等次,且提交的有关驻村工作研究报告或重要政策性建议成果被县级以上有关部门采纳。
(11)音乐、美术、设计、戏剧、舞蹈等教师有2件(组)作品获省(部)级二等奖;或1件作品获省(部)级一等奖;或参加省级以上文化艺术主管部门或专业学术机构主办高水平的专场表演、个人作品展览3场次。(参照省条件执行)
(12)音乐、戏剧、舞蹈等教师有5件(首)音像作品(含创作作品)被省级以上电台、电视台录制并公开播放;或指导本校学生在专业比赛中获国家级一等奖或省(部)级一等奖2次;或美术、设计、雕塑教师有3件(组)作品被选入全国美术、设计类作品展;或有5件(组)作品被省(部)博物馆、美术馆收藏;或设计教师承担国家级设计项目或设计项目中标3次,设计方案被采用和实施。(参照省条件执行)
(13)体育教师所训运动队(员)经过2年主训,在全国大学生运动会等国家级赛事上取得集体项目或个人单项比赛前5名;或在全省大学生运动会等省级赛事中取得集体项目1枚金牌或个人单项比赛3枚金牌。(参照省条件执行)
第十一条 教学科研型教授
(一) 教学要求
1.系统讲授2门以上本科生或研究生课程,年均教学工作量不低于180学时(课堂教学时数不低于50%,且主讲一门本科生课程)。
2.教学效果和教学评价良好,所授课程具有示范效应,且教学范式改革取得良好以上等次。
3.将思想政治教育有效融入教学,在学生培养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
(二)业绩条件
任现职以来其业绩条件须至少满足以下业绩条件一、二中的3款,其中业绩条件一至少满足1款。
1.业绩条件一
(1)主持完成国家级项目1项。
(2)发表Ⅰ类论文1篇;或发表Ⅱ类论文2篇。
(3)获国家级科研成果奖励(前五位);或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前三位)或二等奖(前三位)或三等奖(第一位);或省部级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及其他省部级科研成果奖励一等奖(前三位)或二等奖(前二位)或三等奖(第一位)。
(4)获国家级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前五位);省级高等教育教学成果特等奖(前四位)或一等奖(前三位)或二等奖(前二位)或三等奖(第一位);省级研究生教学成果特等奖(前三位)或一等奖(前二位)。
(5)省级科研团队、教学团队负责人;省级以上科研类、教学类人才称号。
2.业绩条件二
(1)主持并完成省部级教研、科研项目3项。
(2)主持并完成省部级教研、科研项目2项,并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得市(厅)级教研、科研成果一等奖以上1项。
(3)主持并完成横向科研项目(自然科学类:横向课题累计到账经费100万元以上并完成相关合同约定任务;人文社科类:累计到账经费50万元以上并完成相关合同约定任务)。
(4)发表论文8篇,其中Ⅲ类以上论文不少于4篇(艺术、体育、外语Ⅲ类以上论文不少于2篇)
(5)参与编写教育部马工程教材或国家级规划教材1部,或主编六大出版社规划教材1部,或独立出版学术专著2部合计50万字以上。(具体字数参照省条件执行)
(6)作为主要参与者,其成果获中央、国务院采纳或获得国家领导肯定性批示。作为第一完成人,其成果获省部级单位采纳或获得省部级领导肯定性批示;或通过学校向省级党政职能部门提交的研究报告或政策建议成果被省级党政部门采纳,写入政策文件,以省委省政府文件印发实施。
(7)连续两年“贵州省驻村干部年度考核”为“优秀”等次;或“贵州省驻村干部年度考核”一年“优秀”、一年“合格”等次,且提交的有关驻村工作研究报告或重要政策性建议成果被县级以上有关部门采纳。
(8)国家级一流专业建设点、国家级一流课程(前三位);或省级一流专业建设点(前二位)、省级一流课程(第一位)。
(9)获国家级教学竞赛一等奖(前三位)或二等奖(前二位)或三等奖(第一位)以上或省级一等奖(第一位)以上。
(10)作为第一指导教师指导本校学生参加教育部认可的全国普通高校大学生竞赛排行榜内竞赛项目获得国家级二等奖以上。
(11)主持完成行业或地方标准、导则、规程、规范、工法等的编制,并正式公布实施。
(12)音乐、美术、设计、戏剧、舞蹈等教师有2件(组)作品获省(部)级二等奖;或1件作品获省(部)级一等奖;或参加省级以上文化艺术主管部门或专业学术机构主办高水平的专场表演、个人作品展览3场次。(参照省条件执行)
(13)音乐、戏剧、舞蹈等教师有5件(首)音像作品(含创作作品)被省级以上电台、电视台录制并公开播放;或指导本校学生在专业比赛中获国家级一等奖或省(部)级一等奖2次;或美术、设计、雕塑教师有3件(组)作品被选入全国美术、设计类作品展;或有5件(组)作品被省(部)博物馆、美术馆收藏;或设计教师承担国家级设计项目或设计项目中标3次,设计方案被采用和实施。(参照省条件执行)
(14)体育教师所训运动队(员)经过2年主训,在全国大学生运动会等国家级赛事上取得集体项目或个人单项比赛前5名;或在全省大学生运动会等省级赛事中取得集体项目1枚金牌或个人单项比赛3枚金牌。(参照省条件执行)
第十二条 科研为主型教授
(一) 教学要求
1.系统讲授1门以上本科生或研究生课程,年均教学工作量不低于120学时(课堂教学时数不低于30%,且主讲一门本科生课程)。
2.教学效果和教学评价良好,所授课程具有示范效应,且教学范式改革取得良好以上等次。
3.将思想政治教育有效融入教学,在学生培养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
(二)业绩条件
任现职以来其业绩条件须至少满足以下业绩条件一、二中的3款,其中业绩条件一至少满足1款。
1.业绩条件一
(1)主持完成国家级项目1项和省部级项目1项。
(2)发表Ⅰ类论文1篇;或发表Ⅱ类论文3篇。
(3)获国家级科研成果奖励(前五位);或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前三位)或二等奖(前三位);或省部级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及其他省部级科研成果奖励一等奖(前三位)或二等奖(前二位)。
(4)省级科研团队负责人;省级以上科研类人才称号。
2.业绩条件二
(1)主持并完成省部级科研项目4项。
(2)主持并完成省部级科研项目3项,并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得市(厅)级科研成果一等奖以上1项。
(3)主持并完成横向科研项目(自然科学类:横向课题累计到账经费120万元以上并完成相关合同约定任务;人文社科类:累计到账经费70万元以上并完成相关合同约定任务)。
(4)发表论文10篇,其中Ⅲ类以上论文不少于6篇。
(5)作为第一发明人获本专业相关的国家授权发明专利3项并转化;或在科技成果推广及其他科技工作中作出重大贡献,取得一定社会、经济效益,科技成果转让金额累计达20万元以上。(具体金额参照省条件执行)
(6)参与编写教育部马工程教材或国家级规划教材1部,或主编六大出版社规划教材1部,或独立出版学术专著3部合计75万字以上。(具体字数参照省条件执行)
(7)作为主要参与者,其成果获中央、国务院采纳或获得国家领导肯定性批示。作为第一完成人,其成果获省部级单位采纳或获得省部级领导肯定性批示;或通过学校向省级党政职能部门提交的研究报告或政策建议成果被省级党政部门采纳,写入政策文件,以省委省政府文件印发实施。
(8)连续两年“贵州省驻村干部年度考核”为“优秀”等次;或“贵州省驻村干部年度考核”一年“优秀”、一年“合格”等次,且提交的有关驻村工作研究报告或重要政策性建议成果被县级以上有关部门采纳。
(9)主持完成行业或地方标准、导则、规程、规范、工法等的编制,并正式公布实施。
第五章 副高级职务评审条件
第十三条 教学科研型副教授
(一) 教学要求
1.系统讲授2门以上本科生或研究生课程,年均教学工作量不低于200学时(课堂教学时数不低于50%,且主讲一门本科生课程)。
2.教学效果和教学评价良好,所授课程具有示范效应,且教学范式改革取得良好以上等次。
3.将思想政治教育有效融入教学,在学生培养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
(二)业绩条件
任现职以来其业绩条件须至少满足以下业绩条件一、二中的3款,其中业绩条件一至少满足1款。
1.业绩条件一
(1)主持国家级项目1项。
(2)主持并完成省部级教研、科研项目1项。
(3)发表本专业Ⅱ类论文1篇。
(4)获国家级科研成果奖励(前六位);或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前四位)或二等奖(前四位)或三等奖(前二位);或省部级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及其他省部级科研成果奖励一等奖(前四位)或二等奖(前三位)或三等奖(前二位);或市厅级科研成果奖励一等奖(第一位)。
(5)获国家级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前六位);省级高等教育教学成果特等奖(前五位)或一等奖(前四位)或二等奖(前三位)或三等奖(前二位)或市(厅)级一等奖(第一位);省级研究生教学成果特等奖(前四位)或一等奖(前三位)。
2.业绩条件二
(1)发表论文5篇,其中Ⅲ类以上论文不少于3篇(艺术、体育、外语Ⅲ类以上论文不少于1篇)。
(2)主持并完成横向科研项目(自然科学类:横向课题累计到账经费80万元以上并完成相关合同约定任务;人文社科类:累计到账经费30万元以上并完成相关合同约定任务)。
(3)作为第一发明人获本专业相关的国家授权发明专利1项并转化;或在科技成果推广及其他科技工作中作出重大贡献,取得一定社会、经济效益,科技成果转让金额累计达10万元以上。(具体金额参照省条件执行)
(4)国家级一流专业建设点、国家级一流课程(前四位);或省级一流专业建设点(前三位)、省级一流课程(前二位)。
(5)获国家级教学竞赛一等奖(前四位)或二等奖(前三位)或三等奖(前二位)以上;或省级一等奖(前二位)或二等奖(第一位)以上。
(6)作为第一指导教师指导本校学生参加教育部认可的全国普通高校大学生竞赛排行榜内竞赛项目获得国家级三等奖以上。
(7)作为第一指导教师指导并完成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1项。
(8)作为主要参与者,其成果获中央、国务院、省部级单位采纳,或获得国家领导、省部级领导肯定性批示;或通过学校向省级党政职能部门提交的研究报告或政策建议成果被省级党政部门采纳,写入政策文件,以省委省政府职能部门文件印发实施;或受委托为省委、省政府、省人大、省政协起草的研究报告、发展规划等。
(9)连续两年“贵州省驻村干部年度考核”为“优秀”等次;或“贵州省驻村干部年度考核”为一年“优秀”、一年“合格”等次;或因驻村工作获得地厅级(含校级)以上表彰。
(10)参与编写教育部马工程教材或国家级规划教材1部,或主编六大出版社规划教材1部,或独立出版学术专著1部15万字以上。(具体字数参照省条件执行)
(11)校级学科方向以上团队负责人。
(12)音乐、美术、设计、戏剧、舞蹈等教师有2件(组)作品获省(部)级(指省级以上文化艺术主管部门或专业学术机构主办的展览、展演,下同)三等奖;或1件作品获省(部)级二等奖;或参加省级以上文化艺术主管部门或专业学术机构主办较高水平的专场表演(2人及以下或第一导演、编剧,下同)、个人作品展览2场次。(参照省条件执行)
(13)音乐、戏剧、舞蹈等教师有3件(首)音像作品(含创作作品)被省级以上电台、电视台录制并公开播放;或美术、设计、雕塑教师有2件(组)作品被选入全国美术、设计类作品展(指省级以上文化艺术主管部门或专业学术机构主办的展览,下同);或有3件(组)作品被省(部)博物馆、美术馆收藏;或设计教师承担省(部)级设计项目或中标2次设计项目,设计方案被采用和实施。(参照省条件执行)
(14)体育教师获得国家级裁判员称号;或所训运动队(员)经过2年主训,在全国大学生运动会等国家级赛事上取得集体项目或个人单项比赛前8名;或在全省大学生运动会等省级赛事中取得集体项目1枚银牌或个人单项比赛3枚银牌。(参照省条件执行)
第十四条 科研为主型副教授
(一) 教学要求
1.系统讲授1门以上本科生或研究生课程,年均教学工作量不低于140学时(课堂教学时数不低于30%,且主讲一门本科生课程)。
2.教学效果和教学评价良好,所授课程具有示范效应,且教学范式改革取得良好以上等次。
3.将思想政治教育有效融入教学,在学生培养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
(二)业绩条件
任现职以来其业绩条件须至少满足以下业绩条件一、二中的3款,其中业绩条件一至少满足1款。
1.业绩条件一
(1)主持国家级项目和省部级科研项目各1项。
(2)主持省部级科研项目2项,其中完成1项。
(3)发表本专业Ⅱ类论文2篇。
(4)获国家级科研成果奖励(前六位);或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前四位)或二等奖(前四位)或三等奖(前二位);或省部级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及其他省部级科研成果奖励一等奖(前四位)或二等奖(前三位)或三等奖(前二位)。
2.业绩条件二
(1)发表论文7篇,其中Ⅲ类以上论文不少于4篇。
(2)主持并完成横向科研项目(自然科学类:横向课题累计到账经费100万元以上并完成相关合同约定任务;人文社科类:累计到账经费50万元以上并完成相关合同约定任务)。
(3)作为第一发明人获本专业相关的国家授权发明专利2项,其中1项转化;或在科技成果推广及其他科技工作中作出重大贡献,取得一定社会、经济效益,科技成果转让金额累计达10万元以上。(具体金额参照省条件执行)
(4)作为主要参与者,其成果获中央、国务院、省部级单位采纳,或获得国家领导、省部级领导肯定性批示;或通过学校向省级党政职能部门提交的研究报告或政策建议成果被省级党政部门采纳,写入政策文件,以省委省政府职能部门文件印发实施;或受委托为省委、省政府、省人大、省政协起草的研究报告、发展规划等。
(5)连续两年“贵州省驻村干部年度考核”为“优秀”等次;或“贵州省驻村干部年度考核”为一年“优秀”、一年“合格”等次;或因驻村工作获得地厅级(含校级)以上表彰。
(6)校级学科方向以上团队负责人。
第六章 中级职务评审条件
第十五条 讲师
(一)教学要求
1.跟随主讲教师连续完整听取1门课程,承担课程辅导,批改作业,实践实习指导工作,协助指导毕业论文(毕业设计)。
2.参与教学法研究和教育教学改革。准备1门课程的讲义、课件,经试讲或评审达到能独立讲授课程的要求。
3.将思想政治教育较好融入教学,在学生培养工作中做出积极贡献。
(二)业绩条件
任现职以来其业绩条件须至少满足以下条款中的2款:
1.以第一作者发表论文3篇,其中Ⅳ类以上论文2篇。
2.主持并完成校级以上的科研项目,或作为主要参与人参与完成市厅级以上的科研项目1项。
3.获校级教学竞赛二等奖(第一位)以上。
4.连续两年“贵州省驻村干部年度考核”为“合格”以上等次;或因驻村工作获得县级以上表彰。
第七章 相关要求
第十六条 破格晋升
对不具备规定年限,但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的教师申报高一级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除具备正常晋升的评审条件外,必须满足破格申报的条件之一:
(一)正高级
1.获国家级教学、科研成果三等奖(第一位)以上,或省部级一等奖(第一位)。
2.在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教学技能比赛中,获国家级三等奖(第一位)。
3.以第一作者在权威A类期刊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或撰写的资政咨询报告获国家领导人肯定性批示。
4.作为项目负责人主持国家级教学、科研重大项目。
5.个人学术专著纳入国家社科基金文库。
(二)副高级
1.获省级教学、科研成果奖二等奖(第一位)以上。
2.在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教学技能等比赛中,获省级一等奖(第一位)以上。
3.以第一作者在权威B类期刊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或撰写的资政咨询报告获省级主要领导人肯定性批示。
4.作为项目负责人主持国家级教学、科研重点项目1 项。
我校破格申报只包括任现职2年以上年限破格,即对担任现专业技术职务未满规定的任职年限提前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中级不予破格。
确在本学科领域内处于国际前沿的,经校学术委员会认定后,可不受推荐名额、基本任职资格条件和评审条件限制直接申报教授。
第十七条 变更系列
1.专业技术职务系列与所承担的实际工作任务不符的,应将专业技术职务变更到与实际承担的工作任务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系列,且在实际工作岗位工作满1年以上。
2.申报变更系列者,须符合申请转入系列的任职条件,其任职时间可连续计算。变更系列申报程序与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程序一致。
第十八条 社会服务
1.凡新聘到校从事教学工作,或高校教学经历不足3年、年龄35周岁及以下的教师,以及学校认为有必要参加“老带新”培养的教师申请专业技术职务,均须参加培养并考核合格。
2.经组织推荐选拔,到上级机关、事业单位挂职锻炼连续6个月以上者;或参加脱贫攻坚驻村工作、乡村振兴驻村工作连续6个月以上者;或支教、参加孔子学院及国际组织援外交流工作连续6个月以上者,申报专业技术职务时,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推荐。
3.申报人主要应用型成果获中央、国务院、省部级单位采纳,或获得国家领导、省部级领导肯定性批示,或被省级党政部门采纳,写入政策文件的,申报专业技术职务时,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推荐。
第十九条 引进人才(绿色通道)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按照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相关办法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一条 《贵州财经大学关于印发<贵州财经大学教师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修订)>的通知》(校发〔2017〕73号)、《贵州财经大学关于印发<贵州财经大学教师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修订)><贵州财经大学社科研究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补充条款的通知》(校发〔2017〕115号)等相关职称文件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废止。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论文”是指公开发表在国内统一刊号CN学术期刊和国际标准刊号ISSN期刊上的论文。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中所称著作、教材是指具有国际标准书号ISBN并公开出版的著作、教材。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按照《贵州财经大学学术期刊分级分类标准及重要学术期刊目录》中对应权威A类、权威B类、Ⅰ、Ⅱ、Ⅲ、Ⅳ、Ⅴ类别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中提到的著作、教材、论文、科研课题、项目、专利、地方标准、比赛等系指本专业的,除注明的外,其作者(完成人)都是指独立或排名第一。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所指项目须为本专业相关项目。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各个项目级别按照学校科研管理办法进行认定。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所指项目以立项时间为准进行认定。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所指课题到账经费均不含配套经费。
第三十条 科研成果以正式出版和发表的纸质原件为准。中文期刊文章需提供论文原件,如期刊只有电子版而不发行纸质出版物,须提供论文打印件和有效的检索证明原件。党务工作者在新媒体平台(理论版)上发表与本职工作相关的优秀原创理论文章可视同于公开发表论文。
第三十一条 申报人员年龄及任职资格计算截止时间为申报当年12月31日;社会服务经历与各类业绩起迄时间为任现职以来至申报当年8月31日,超过此时限的成果不得申报。
第三十二条 凡冠以“主要参与者”,均指排名前三。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获奖及奖项认定时间均以证书为准。
第三十四条 凡冠以“以上”者,均含本数或本级。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所涉及参照省条件的条款,以省发文最终文件为准。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教师工作处总体负责解释,相关职能部门分别负责有关工作的审定,其中,师德师风、荣誉称号、基层服务经历由教师工作处审定,工作年限、入职时间由人事处审定,教学工作量、教学成果、教学论文、教材等由教务处和研究生院审定,教学质量评价由高教评估中心组织实施,科研论文、科研成果、科研项目、出版社级别等由科研处审定,脱贫攻坚、乡村振兴时间由组织部负责审定,参加孔子学院及国际组织援外交流工作时间由国际交流合作处负责审定。“老带新”培养由各学院(部)负责,由教务处审定。其他未尽事宜由学校另行研究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