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专业建设经费的管理,保证专业建设经费使用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实现经费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央财政支持地方高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贵州省支持高校一流本科内涵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学校财务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业建设经费是上级及学校专门用于专业建设的支持经费,来源为校内预算。
第三条 专业建设经费管理原则:突出重点,兼顾一般; 因素分配,科学公正;放管结合,科学管理;注重绩效,动态调整。
第二章 经费使用范围及限额
第四条 专业建设经费主要用于改善专业发展条件,提升教育教学水平,增强教学团队实力,建设教学创新平台,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和扩大对外合作与交流等各项开支,围绕建 设一流本科、优化专业结构、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开展创新创业教育、开展本科教学评估、开展校际合作等方面实施。 主要用于以下支出:
(一)专业平台条件建设费。包括专业建设所必须的实 验室等专业平台的建设改造,教研仪器设备、图书资料、数据库、信息化设备购置等方面的支出。
(二)专业梯队建设费。包括国内外领军人物和创新团队人才引进、学术带头人培养及青年学术骨干的培养培训、短期进修和访问等方面的支出。
(三)教研活动费。包括为提升专业建设水平而开展的教学研究、成果出版发表及推广应用等方面的支出。
(四)教学资源建设费。包括教材、教辅材料、案例集、网络课程、虚拟仿真实验项目等方面的支出。
(五)人才培养费。包括提高学生创新创业能力、科学研究能力等方面的支出。
(六)师资培训费。包括教师外出短期培训、聘请专家校内培训等方面的支出。
(七)学术交流合作费。包括举办、参加高层次国际性和全国性教学研讨会议和学术会议,聘请国内外知名专家、学者来校讲学或做学术报告,吸引来校从事合作研究的知名专家等方面的支出。
(八)日常费用。包括专业建设的各种零星支出,不超过10% 。
第五条 专业建设资金使用要科学规划、突出重点、专款专用,不得用于编制内人员支出,不得用于基本建设支出、 偿还债务、支付利息、支付罚款、对外投资、捐赠赞助等, 不得用于“一流本科”建设内容无关的各类支出,也不得用于国家和省规定不得开支的其他支出。
第三章 经费分配与管理
第六条 学校建立专业建设经费投入保障机制。专业建设以4年为一周期。国家级一流专业建设点建设经费共计240万元,省级一流专业建设点建设经费共计80万元,其他专业建设经费共计40万元,均分四年平均拨付。其中,轮招专业根据轮招情况按比例给予经费支持。
第七条 经费预算是经费收支的基本依据。专业建设经费采取项目预算管理。
第八条 各学院是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责任主体,具体组织预算执行。学院应当健全内部管理机制,细化年度预算编制,加强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切实履行职责。
第九条 各专业根据中长期发展规划,依据产出导向原则,编制专业建设4年中长期预算规划,并在每年一月编制年度计划和绩效目标(见附件 1)。预算规划和年度计划由建设学院、专业带头人(或负责人)召集专业团队成员共同讨论制定,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条 预算一经审定,须严格执行,原则上不予调整。如在建设期间,根据相关规定对经费进行调整,应提供经费预算的调整方案,经联系学院的校领导签审后,按程序提交教务处备案。
第十一条 学校根据专业发展目标及建设任务,将专业建设经费分为重点项目经费和常规项目经费。
重点项目经费,主要用于有计划的项目预算,专业负责人管理和学院负责人双人签批,并填写《贵州财经大学专业 建设资金使用备案表》(见附件 2)提交给教务处备案后,按照学校相关规定使用,实行预算控制。
常规项目经费,主要用于各建设学院开展专业建设方面 的零星开支。常规项目经费占专业经费比例不超过10%,由专业负责人和学院负责人双人签批,按照学校相关规定使用,实行预算控制。
第十二条 专业建设经费原则上应于当年形成支出,不进行结转。
第四章 绩效管理与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学校对专业建设经费实行不定期抽查审计。学院和专业负责人每年底填写《贵州财经大学本科专业建设经费绩效目标评价自评表》(见附件 3)经学校财务处审核后,报送教务处备案;教务处、计划财务处和审计处在专业建设中期和期满时根据各专业编制的预算项目规划,检查经费使用情况,并对专业建设绩效进行评估。
第十四条 专业建设经费各项开支必须符合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财务管理规定。对应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制度规定,建立规范的招投标机制和相应的责任机制,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程序。
第十五条 利用专项资金购入的国有资产,应当按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率,防止国有资产流失。高校应当加强资产配置管理,提高资产配置 的科学性,优化存量、控制增量,避免重复配置、无效配置。
第十六条 建立健全专业建设经费绩效考核结果运用,学校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专业建设经费安排的重要依据。对项目预算执行缓慢或与绩效目标存在较大偏差的专业,相应减少或暂停安排专业建设经费。
第十七条 专业建设经费的使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各级财务部门制定的政策法规,实行学院及专业负责人负责制,严格按照经费使用范围进行开支;教务处会同计划财务处、审计处对专业建设经费的使用进行必要的检查与监督,对专业建设经费使用中的违纪行为,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八条 对于专业建设经费使用有下列行为的,学校收回已经下拨的资金,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一)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
(二)挤占、截留、挪用、虚列、套取资金的;
(三)违反规定擅自改变资金用途的;
(四)因管理不善导致资金浪费、资产毁损、效益低下的;
(五)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财政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教务处、计划财务处、审计处。
第二十条 本办法与上级有关规定冲突的,以上级有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